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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 2008-07-1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楚政办发[2008]12号

  1  总 则
  1.1 为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重要商品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等15部委《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市场调控失灵、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化肥、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中的任何一种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等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3 市场异常波动的界定
  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异常波动按照影响程度、范围大小分为两个级次:
  1.3.1 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1.3.1.1 州府所在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1.3.1.2 突发事件发生在州内或者周边地区,致使2个以上县、市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需求大幅度增加,一周内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断档、脱销的。
  1.3.1.3 突发事件呈多发态势,有可能波及全州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的。
  1.3.1.4 特殊情况。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发生波动划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1.3.2 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3.2.1 突发事件发生在州内或周边地区,引起1个县、市出现市场供应异常波动的。
  1.3.2.2 州内县、市局部地区发生市场供应异常波动的。
  1.3.2.3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成立楚雄州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质监局、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和州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2.2 领导小组职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商品的紧急调度,检查督促重要商品保供措施的落实。
  2.3 办公室职责:(一)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突发事件发生后,重要商品市场波动和货源组织、库存及供应情况;(二)对重要商品重点经营企业货源、销售、库存、价格情况进行监测,收集相关信息;(三)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置重要商品市场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2.4 各部门职责:
  2.4.1 州发改委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4.2 州经委负责督导应急商品生产加工企业制定应急工生产计划和方案,提高应急商品的生产、加工能力,掌握其生产能力和库存动态情况;协调应急商品的铁路运输。
  2.4.3 州商务局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和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市场调控工作,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申请国家储备,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2.4.4 州工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
  2.4.5 州交通局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
  2.4.6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重要商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2.4.7 州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场监测工作经费和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2.4.8 州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
  2.4.9 州卫生局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2.4.10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2.4.11 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2.4.12 州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州内各新闻媒体按照有利于稳定人心、稳定市场的原则,及时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2.4.13 县、市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比照州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机构职责,成立县、市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 工作原则
  3.1 服从指挥,统一调度。发生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有关货源。
  3.2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发挥整体优势。
  3.3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情况,正确判断事件发展趋势,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处置果断,高效、妥善地开展工作。
  3.4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府调拨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
  4 市场监测与预警
  4.1 预警信息监测
  4.1.1 建立科学的市场运行监测平台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我州具备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市场运行监测系统。通过进一步拓宽监测领域,提高对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调控能力,让该体系成为及时反应市场变化的“晴雨表”,为政府决策、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4.1.2 市场运行监测系统包括:
  4.1.2.1 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生活必需品包括:大米、食油、猪肉、食糖、鸡蛋、奶制品、蔬菜等。
  4.1.2.2 建立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包括:煤、电、成品油、钢材、水泥、化肥、农药等。
  4.1.2.3 建立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确定我州大中型零售企业、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餐饮企业及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名单,并对其监测。
  4.1.3 市场监测主要方式
  4.1.3.1 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直接监测)。为确保监测质量,提高监测效率,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均采用网上直报方式。
  4.1.3.2 专项调查。个别、突发、阶段性情况可采用。
  4.1.3.3 监测与调控相衔接。监测运行、调控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监测到的数据要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控。
  4.1.4 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调研。为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的质量,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企业商品价格变化日报(突发事件时)、周报、月报监测表,及时准确掌握商品种类、存量、来源(产地)、供货渠道、销量、价格变化等情况,并通过抽样调查,认真分析市场形势,科学预测市场走向,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市场异常情况。
  4.2 市场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2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4.3 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相关部门。经核实确证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州商务局报告,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州商务局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商务厅报告,同时向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并视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如确证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州商务局应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4.4 报告的内容:
  4.4.1 市场波动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发生区域;
  4.4.2 市场波动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4.4.3 市场波动对地方经济发展构成(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
  4.4.4 市场波动的可能发展趋势;
  4.4.5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调剂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4.4.6 报告单位、人员及通信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属于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州商务局报告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牵头组成应急领导小组,属于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县、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5.2 信息共享和处理
  5.2.1 信息收集
  应急期间,实行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制度,州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重点监测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核实,并按4.3款要求及时报告。
  5.2.2 信息处理
  启动Ⅰ级响应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确定向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等通报或公布。
  5.2.3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5.2.4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应对市场波动措施
  6.1 信息引导
  州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6.2 企业供应链采购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州内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建立应急商品必备目录,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6.3 区域间调剂
  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6.4 动用储备物资
  首先动用县、市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县、市储备物资不足时,动用州级储备物资,州级储备物资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请求上级支持,调动省级及国家储备供应市场。
  6.5 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定点供应、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供应。
  6.6 依法征用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7 应急保障
  7.1 物质保障
  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完善农产品吸收和投入机制,建立州级肉类、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县、市应建立与本地区市场相适应的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7.2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由州交通局统一组织车辆集中运输,必要时可运用行政手段,征用社会车辆或请部队支援紧急抢运。
  7.3 治安保障
  公安、工商、质监、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7.4 资金保障
  7.4.1 加大对市场监测基础和工作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市场监测基础设施投入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设备的现代化建设。
  7.4.2 建立农产品风险和重要商品储备基金。州、县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农产品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基金,用于农产品收储、平衡农产品供求和重要商品储备利息补贴、商业储备补贴。
  7.4.3 应急工作经费。应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预算解决。工作经费、生活必需品供给、紧急情况下运输费用等由应急指挥长审批支出。
  8 附 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处理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部署周密、处置果断有力、应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应急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市场监测职责、采取控制措施、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据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8.3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州商务局商其他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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