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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 2008-07-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凉府发[2008]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的紧迫任务。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政府处理和化解。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加强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年来,我州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二、切实推进政府转变职能
  (二)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确定的行政审批(包括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只应设立一个审批窗口,在各级政府政务中心实行集中行政审批。办理行政审批,不得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不得要求相对人购买指定的产品、设施设备、提供服务、订阅报刊杂志等。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相对人交纳保证金、抵押金,强制参加保险等。
  (三)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不得违法干预企业的改组、改制、破产、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和承担应由政府承办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各级政府应当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确定人员编制。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
  三、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五)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七)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八)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的,依法确认其执法资格,发放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九)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各部门政绩考评的主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实行奖惩制度。
  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十)建立依法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草原、森林、水、荒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不能盲目决策或个人擅自做出决定。
  (十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 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 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四)建立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属于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都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已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政府重大事项必要的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务会议进行决策。下级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制度必须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部门决策范围和工作制度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七)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八)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市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九)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建立规范性文件申报和规划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起草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
  (二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州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规划安排提请州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必须经州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提请州政府审议,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不予审议。各县市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各地、各部门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文件,负责审核的法制机构,要依法责令制发机关改变或者撤销。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发中的综合协调、审核功能,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做好现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完善解释程序和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汇编等工作。
  (二十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行政执法
  (二十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十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四)严肃公正执法,维护公众利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执法职责。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必须持有省政府统一印制由本级政府核发的证件,并要有两人以上同时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十五)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为。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项附加以及国有资源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涉及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可以设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均无权设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并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
  (二十六)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做到证据确凿;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依据必须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审核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禁止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已聘用的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八)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九)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实施监督和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坚决调整,符合辞退条件的要坚决辞退。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对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予以公布,严格兑现奖惩。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达标的单位1年内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连续2年不达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政纪处理。
  七、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十)州政府每年都要对全州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予以通报。
  (三十一)各级政府法制、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应随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越权执法、滥施处罚、滥收费或不作为的举报,并认真做出处理。对问题严重、影响大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负责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应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关机关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要认真执行。
  (三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发现不履行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县市政府都必须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设立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十四)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三十五)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和备案制度;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执法状况评价体系;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不合法的执法行为,法制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三十六)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行政机关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办;对涉及人、财、物分配等权力较集中的重点管理领域和环节,要实行人员定期审计、轮岗等制度。继续完善政府各监督部门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
  (三十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内部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做到积极、主动、认真对待各项督办事项、司法建议和举报案件,有督必办、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三十八)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能,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合调查等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并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
  八、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
  (三十九)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公正、客观、准确地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要树立遵守法定程序的意识,全面落实政务公开的要求;提高执法质量,切实减少不合法、不公正、事实不清、超越职权、执法不力等现象。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四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从凉山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5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因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州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州长负总责,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具体领导各项工作,其他副州长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建立全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州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县市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一)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每年应当向本级党委、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各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对本级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四十二)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依照法制机构的级别和地位不得低于被监督的执法机关的原则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正科级配备,独立对外挂牌,要配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都要建立法制机构或者设立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具有行政复议案件管辖职能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建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州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组建凉山仲裁委员会,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要与司法行政部门一道完善对公职律师的管理;要建立与监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利用法制机构建议书和意见书制度,加大规范权力依法运行工作力度,履行好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完成好各项任务。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尽快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为贯彻执行《纲要》和本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履行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为法制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把政府法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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