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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函[2008]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提高对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对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突出的政治任务来抓。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民族团结。要按照《通知》精神广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珍惜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团结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工作,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涉及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突出问题的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30日前报市民宗局,由市民宗局统一汇总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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