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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 2008-07-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8]19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争创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及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城市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市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全社会的爱心工程。
  近年来,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得到了各级、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重视。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市兴建和改建了一大批无障碍设施,特别是缘石坡道、盲道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无障碍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为残疾人的出行和活动提供了方便。但是,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与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要求相比,我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还有不足。为确保实现争创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目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力争取得明显突破,率先进入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行列。
  二、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无锡是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已确定的全国100个无障碍城市创建城市之一。今年,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各城市无障碍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创建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2010年底进行验收。
  对照上级考核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都要做好与之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新建、改建工作,并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本着“统一规划、规范设计、系统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易后难、突出难点、优先重点、逐步完善,做到组织健全,管理有序,经费有保障,分工又协作,城市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等方面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达到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标准。
  具体工作指标:城市道路方面,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实现100%无障碍化,已建成的道路无障碍化改造率达30%以上,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重点次干道均实现无障碍化,重点以缘石坡道、盲道、过街音响信号装置、轮椅坡道等建设与改造为主;公共建筑方面,新建的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对已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相应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其中: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50%,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20%;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方面,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不低于40%,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至2010年,实现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机构高效运作,城市建成区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无障碍建设城市标准,城市实现无障碍化。
  三、切实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在全市构筑起高效、快速的网络化管理组织体系、工作责任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做到组织领导有保证、项目资金有保证,事事有人管,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为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市老龄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工作班子,建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例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创建工作有声势。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都来关心残疾人,处处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将每年全国助残日期间的集中宣传与平时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使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掌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认识,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无障碍”意识。
  (三)加强检查、监督与考核。严格按照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鼓励。
  四、切实采取措施,扎实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一)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各类无障碍设施建设。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总的要求和具体工作指标,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计划,统筹兼顾,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全面、系统、规范发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对城市建成区要有计划地组织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特别是窗口地区和居住区要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逐步形成系统、完善的无障碍设施体系;对各类无障碍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新《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规范设计、规范施工,确保建设质量。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工作合力。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方方面面。各区政府及各部门对市里分解下达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任务要逐一落实,按时完成。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的运作机制,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规划,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规划部门要做好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审定,把好关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提出无障碍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时应通知残联参加,共同把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关,应审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对违反《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要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设计批准后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范规定施工的工程,应责令限期改正。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中,验收组织部门应通知残联参加,会同质监等部门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验收条件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民政部门应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要做好本部门福利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并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所属福利机构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老龄委要积极参与无障碍设施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做好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残联除参与无障碍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外,要做好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档案、无障碍设计专业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工作,要积极反映无障碍建设需求信息,及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
  市政公用部门要做好市政工程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管养工作。
  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检查管理,严禁在盲道和轮椅坡道上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对破坏和侵占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无障碍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此外,新闻宣传、财政、房产、园林、卫生、文体和教育等相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区财政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想方设法、多方筹集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费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费用必须纳入工程总造价。房屋改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配套资金在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
  (四)坚持建管并重,维护无障碍环境。对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置统一格式的引导标志牌。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按照资产权属和管养职责分工进行,由建设项目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负责。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现象,应予以行政处理,坚决杜绝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和在无障碍设施上设置障碍的现象,确保其功能长期正常发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家、省、市规范及规划参考资料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50-2001,经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三、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
  四、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内容包括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五、市建委、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意见》(锡建总〔1999〕11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桥、环境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锡建总〔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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