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办发[2008]84 号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8]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我部今年暑期职工休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精神,今年我部暑期不统一安排职工休假。各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情况下,按《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财人[2008]20号)等规定统筹做好职工休假安排。
二、各单位要全力做好暑期各项工作
(一)各单位要根据部党组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确保暑期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运转。要继续做好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并针对当前自然灾害多发特点,全力做好应对各种灾害的准备,及时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二)各单位要强化暑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重要部门和岗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如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其他紧急情况,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部内与抗震救灾、北京奥运会等工作相关的业务司局,司局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外出休假;其他司局、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在暑期出差、出访或休假,要按照规定报批并送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国财税博物馆主要领导在暑期出差、出访或休假,要及时报人事教育司备案。各单位主要领导外出期间,要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暑期休假工作的管理,要求职工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确保人身安全。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