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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青岛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1]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01〕34号),确保我市道路客货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我市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全面开展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一)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非法营运是影响公平竞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直接原因。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客货运输中无合法营运手续的班车、旅游车、出租车等“黑车”和超范围、超类别经营的车辆以及客货运输经营中的欺行霸市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建立打击“黑车”和欺行霸市行为的举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黑车”,坚决依法扣车、摘牌和拍卖;对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重处罚;对欺行霸市、煽动停运等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从严处理,予以曝光;对屡教不改的,坚决清除出道路运输市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针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和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解决。班车客运要坚决查处和堵绝途中倒客宰客甩客、强拉强运、绕圈揽客等违法行为;对城市公交车辆延伸到公路的客运线路和旅游客运车辆,要与班车客运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关线路、场站,维护公平竞争,确保客运市场稳定。对出租客运汽车要严厉查处不使用计价器、绕道、拒载等违法行为;在市区和各县级市的城区,要对客运人力车、机动三轮车进行清理,使其尽快退出客运市场。对货运市场重点治理货运代理、配载业户非法经营和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做到退路进场(站)经营;严厉打击居间盘剥、垄断货源等侵害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交通部门要依据《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对货运出租汽车市场集中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不使用计价器及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客货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站场及周边秩序 
  客货运输站场是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运输经营和运输市场监管及实现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其社会公益性较强。因此,维护好运输站场及周边的经营、交通和治安秩序是此次清理整顿客货运输市场的重要内容。对班车客运站场的整治重点是火车站、内蒙古路客联站及温州路一线的营运和交通秩序,坚决取缔沿街绕圈揽客等影响营运和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出租客运站场的整治重点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客运站点,做好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设施完善工作;近期,要尽快落实长途汽车站出租车停发车位和通道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力争在8月底前投入使用。交通部门要派人做好站场的现场营运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应负责维护好站场及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有关部门应当对客运站场中的欺行霸市、争客抢客、乱停乱靠、欺骗殴打乘客及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运输安全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在城市主要进出口通道,对过往客货运输车辆进行超员、超载检查,严重超员、超载的车辆,必须终止运行,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流;同时,要严格控制在站场超员载客,把好源头关,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 
  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和车匪路霸,对车匪路霸频发地区和路段,要集中开展专项打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继续对长途汽车上的诈骗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宣传和教育人民群众自觉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人人打击黑恶势力和车匪路霸的社会氛围,确保一方平安和社会稳定。 
  (六)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和消费者负担 
  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鲁政办发[2001]34号文件要求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对客货运输经营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非法收费行为,重点纠正客货运输经营中擅自压价、刹价等行为。客货运输站场除交通部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再以其他名义收取费用;要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坚决查处违反客运站站级标准的收费行为,要结合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对企业收费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清查,进一步确定合理的收费项目和费率标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步骤和要求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交通、公安、物价、财政、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时间截止至2001年7月10日;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从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9月底。主要任务是:按照本通知要求,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市将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省政府组织的各市地之间互查的准备工作。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从2001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底。各市、区按照要求对本辖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11月底前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整顿的要求 
  1.明确职责,协同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交通部门主要负责道路营业性运输的资质审查认定,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整顿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和社会黑恶势力等工作;城管部门主要负责客货运输站场及周围地区游摊小贩的清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秩序;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清理整顿涉及道路运输的各项收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搞好市场监管,形成合力。 
  2.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检查为主,采取“六个结合”方式进行。即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白天查与夜间查相结合;专门力量与区域性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整顿与部门联合整顿相结合;全面整顿与重点部位整顿相结合。 
  3.在清理整顿期间,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4.各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的需要,配合做好有关宣传工作,促使全社会都能关心、重视、支持这项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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