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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教育系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 2008-06-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保[2008]16号

本市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8〕11号)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周活动实施计划〉的通知》(沪应急办〔2008〕12号)精神,本市将于6月23日至29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周活动。按照市应急办的要求,本市教育系统要具体做好如下工作:
  一、组织好学习活动
  (一)组织大中学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全文可在中国政府网(//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3.htm)上查找。各大中学校要组织每位在校学生通读法律全文。
  (二)组织大中小学生观看宣传教育片。6月24日(星期二)、25日(星期三)晚上8点,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将播放《灾难的应对》和《危机的应对》两部视频宣传教育片。各高等院校和寄宿制中学要组织在校学生观看,其他学生在家里观看。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学生撰写观后感,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宣传交流。
  二、布置好校园宣传环境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于6月23日起在校门处悬挂宣传横幅(具体宣传口号见附件1)。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学校张贴宣传画,宣传画由市教委统一发放至各高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三、组织人员参加应急管理讲座
  6月26日(星期四)、27日(星期五)下午2时至4时,市应急办组织专家在上海市科学会堂(南昌路47号)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知识讲座,讲座的主要内容为:1.自然灾害应急知识,2.事故灾难应急知识,3.公共卫生应急知识,4.社会安全应急知识。请各高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选派2名干部,各中等职业学校选派1名干部参加讲座(可凭本通知复印件入场)。讲座内容作为市教委2008年组织的安全保卫干部年度培训内容之一。参加讲座的同志回单位后要在本校和本系统对安全保卫干部开展培训。
  各高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周活动的情况,并于7月1日前报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周宣传口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提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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