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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及示范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 2008-06-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吕政办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及示范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吕梁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及示范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探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按照我省《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及示范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吕政发〔2007〕86号)。以食品放心工程为基础,以专项整治为手段,以增强综合监管能力为保障,着眼于提升我市的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为构建“平安吕梁、和谐吕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遴选条件
  参加食品安全示范乡镇遴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组织重视。乡镇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乡镇要有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2.管理有序。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各环节市场规范有序,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基本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进。
  3.安全无事故。2006年来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4.财政保障。同级财政有一定的保障能力。
  三、组织实施
  吕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全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荐,《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单位)检查验收标准》由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制定并推荐示范企业(单位)。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按照《吕梁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检查验收标准》、《吕梁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单位)检查验收标准》对我市的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08年度,全市共评选第一批食品安全示范乡镇10个,示范企业(单位)10个。每个示范乡镇内,必须有1―2个示范企业(单位)。
  四、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创建工作包括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6月22日―7月20日)。各县(市、区),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作出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鼓励符合备件的乡镇、企业(单位)积极申报,确定拟示范乡镇、企业(单位)的名单。
  2.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7月20日―2008年9月30日)。拟示范乡镇、企业(单位)要对照《检查验收标准》,全面疏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创建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可行报告,并上报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3.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8年11月30日)。各拟示范乡镇、企业(单位)要及时完成示范创建工作资料整理、归档,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特点和主要成效,按照要求开展自评,并于2008年11月上旬将总结材料和自评情况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对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吕梁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及“吕梁市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单位)”牌匾和证书,并给予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单位)要予以适当的政策优惠。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是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效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扎实推进。
  2.加强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在创建期间,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拟示范乡镇、企业(单位)的工作指导。各拟示范乡镇、企业(单位)要注意研究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3.加大创建经费投入。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重在建设,对食品安全信息、应急处理、宣传教育、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建设的投入,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创建任务的落实。
  4.加强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创建工作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示范乡镇、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和社会氛围。
  5.建立动态机制。示范乡镇、企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定期督查。期间如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省政府或省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县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的,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处以“红色警告”以上预警的,取消示范乡镇、企业(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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