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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 2002-02-25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发[2002]4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单位: 
  随着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多数用人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12号)精神,在招收、录用人员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与所用职工确定劳动关系,现代企业用人制度正在逐步形成。但在推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管理模式,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不完善、不规范等,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劳动就业率得不到真实反映。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劳动用工制度的需要。各地各单位都要严格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规定,继续推动、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运行和完善。 
  二、本省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凡用工未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完成自查自纠、补签合同的工作。要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衡量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否合法,做到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 
  三、彻底破除职工身份界限。用人单位所有用工,包括不同所有制身份的工人和干部,以及固定工、临时工和城镇工、农民工,统称企业职工,都要以劳动合同来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关系上一视同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后,应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十四 条的规定,按期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的,要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期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和失业登记手续。 
  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劳动合同当事人提供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化情况。各用人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努力创造条件对劳动合同实行计算机管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包括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每半年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一次。劳动者应依法配合用人单位及时订立、续订劳动合同。 
  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等情况纳入定期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七、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故意拖延不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延手续的; 
  (三)订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按期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未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规定的限期内改正上述各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认定为《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 十九条中“无理阻挠”行为,并依据该条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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