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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市直中学大中专院校和医院引进优秀人才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酒政发[2008]10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支持市直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职院校和市人民医院引进优秀人才,提高教学质量和医疗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酒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市委发〔2007〕73号)相关规定,结合市直师资、医疗人才队伍现状,现就支持市直中学、大中专院校和医院引进优秀人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进对象
  第一层次,教育(教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
  省级以上优秀教育(教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特殊贡献专家,著名学者、教授,省级学科带头人。
  第二层次,骨干教师和骨干医师。
  1.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35岁左右、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七年以上教龄的中学专业课骨干教师;
  2.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专业对口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专学校中级以上医学类专业课教师,医学类技师;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过前6名成绩的相关专业教练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执教经历、且所带学生在省级比赛中取得过前6名成绩的相关专业教练员。
  5.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授、副教授,专业对口的高级技师;
  6.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三级乙等以上医院骨干医师;国家重点院校相关专业医学类硕士以上研究生。
  第三层次,紧缺专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普通高校专业对口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不含医学类本科毕业生)。
  上述三个层次的引进对象须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备教学、医疗必需的普通话、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符合用人单位职位条件。
  二、待遇和优惠政策
  (一)第一层次的专家
  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兼职、讲学、客座教授或短期聘用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引进人选由用人单位通过考核确定,待遇由用人单位与专家协商确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第二层次的骨干教师和骨干医师
  1.不受用人单位编制限制,引进规模由人事编制部门根据编制和事业发展规模,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最高限额,对引进数量进行调控。
  2.确定引入的骨干教师和骨干医师,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入的,由人事部门办理重新录用手续、续算工(教)龄,建立人事档案。
  3.引入骨干教师和骨干医师用人单位无法解决住房的,由市上统一提供一套经济适用房,引入人员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并办理产权手续;出现违约或提前调离本市教育、卫生系统的,由教育、卫生、房管等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收回经济适用房产权。
  4.引入骨干教师和骨干医师工作1年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市财政按《酒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市委发〔2007〕73号)规定,一次性发给安家(购房)补助费2万元。
  5.引进骨干教师具有中级以上、骨干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聘任时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等级的限制。
  6.引进人才分别办理人事、工资关系和职称聘任、毕业生就业手续,按规定落实工资福利待遇;从企业引进高级技师等人才,签订聘用合同,转移并接续失业、养老保险。
  (三)第三层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经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即办理人事、工资关系。用人单位暂时没有编制的,采取先进人、后消化的办法解决。
  三、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引进优秀教学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工作,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牵头,人事编制、财政、劳动、监察和房管等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教育局、卫生局综合协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教育、卫生与人事编制部门公开发布公告,负责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依据年度引进人才计划安排预算,落实引进人才经费;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人事、社会保障关系手续,提供相关政策支持;房管局按计划落实经济适用房具体事宜;监察局对引进人才工作的公开、公正性进行监督;各用人单位成立专家组,按职责、标准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程序是:
  1.拟订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提出引进人才计划,包括引进职位、职位条件、待遇和优惠政策等。
  2.发布公告。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会同人事局审核引进人才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进人才公告。
  3.报名。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1)引进第二层次骨干教师和骨干医师,通过考核和组织考察办法进行。
  (2)引进第三层次优秀高校毕业生,通过考试和考核办法进行。具体要求是:计划人数与报名人数达到1:3及以上的职位,采取考试和考核的办法进行;计划人数与报名人数低于1:3的职位,采取考核的办法进行。
  (3)考试。由市教育局牵头,用人单位建立相应专业试题库,教育、人事部门共同组织。
  (4)考核。用人单位组织5―7人的专家组,对拟引进人选进行面试。拟引进教师随机确定授课题目、讲课2课时以上,拟引进医师采取理论与技能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现场打分,评定考核成绩和名次。第三层次人才按专业考试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成绩,依次确定名次。
  (5)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2人以上考察小组,对拟引进人选的职业道德、教学医疗效果和现实表现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见。考察组对引进人才工作负责。
  5.协商洽谈。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通过平等协商、洽谈等方式,确定关系调转、录(聘)用方式、服务期限和待遇等事宜。
  6.签订协议,办理录(聘)任手续。用人单位将拟引进人选的综合情况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卫生局,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与市人事局协商,确定引进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四、保障措施
  1.市财政按照引进人才计划,预算安排引进教学、医疗人才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核拨。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手续后,按时审核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经费申请报告,汇总报市财政局分年度支付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费用。
  2.市房管局每年预留部分经济适用房,满足引进人才住房需要。
  3.市教育局、卫生局牵头,分别组织院校、医院,选派专人组成引进人才工作小组,赴市外、省外知名院校和相关单位建立联系,开展招引工作。
  4.市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指导相关学校和医院,建立健全人才考核、管理、跟踪服务和引进人才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涉及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教育、财政、人事(编制)、劳动、监察和房管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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