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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7 生效日期: 2008-07-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宁波市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宁波市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因电气线路老化、容量超负荷、乱拉乱接等问题引起的火灾多发。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全市因电气问题引起的火灾1318起,死亡7人,直接财产损失547.4476万元,分别占火灾调查总数的28.8%、35%和25.4%。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着力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公安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78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全面建设“平安宁波”的总体要求,严格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气安全技术规定,以源头防控和隐患整治为主要手段,以实现电气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和电气火灾全面下降、重大电气火灾不发生为目标,全力整治电气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制售假冒伪劣电气产品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建筑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安装和电气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现有建筑电气重大火灾隐患力争基本消除,防止产生新的隐患,安全用电常识进一步普及,全社会电气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气火灾事故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小旅馆、小企业、小作坊、小商铺、小休闲场所、小饭店等“六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农村家庭作坊集中区域和老旧房屋等场所内电气产品质量、安装和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控制。把好电气产品质量源头关,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的市场管理;把好工程项目电气审核关,确保建筑电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把好电气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关,加强对从事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查;把好电气工程登记备案关,相关许可机构建立电气工程及电工登记备案制度。
  (二)技术防范。核定供电单元额定负荷电量,各单位自行建立专项档案;每个供电单元必须安装相匹配的漏电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敷设电气线路,公共场所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维护,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营业性场所在停止营业后严格落实断电措施。
  (三)综合整治。按照“单位自查为主、电工专业把关、技术部门抽查、政府督促整改”的检查方法,结合高层多业主建筑专项整治、农村消防工作、出租房屋整治、“三合一”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等工作,开展建筑电气防火安全大排查,聘请专业电工或中介机构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对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将电气防火安全作为全市防火安全巡查队检查和宣传的重点内容,督促基层政府加大电气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建立电气防火安全挂牌制度,对电气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或存在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力的单位采取政府挂牌的方式督促其整改到位;建立电气防火安全巡查制度,制定市民(村民)电气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电气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营造浓厚氛围。
  (四)长效管理。建立基层电气防火安全专管员和巡防队伍,可采取“多员合一”的办法,落实基层电气防火安全专管员和巡防队伍;明确电气检修、更换年限等有关要求,制定统一标准;将电气安全与保险行为相挂钩,逐步建立生产流通、设计安装、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电气防火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员会牵头,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活动,组织联合执法,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整治措施,定期分析和发布整治工作信息;组织指导电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涉及电气安全、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建筑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隐患单位,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紧急措施,强制整改。
  公安及其消防部门负责提供消防专业指导,积极抽调人员督促有关单位自查自纠,负责建筑电气火灾隐患的排查,做好消防电气工程设计、验收工作,加强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检查;发现电气设备安装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依法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整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建筑工程用电气产品的监督和检查。依法重点监督和查处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加强电气检测中介机构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打击和查处建筑电气行业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气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对流通领域建筑电气产品实施监督;对电气火灾隐患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关闭的场所,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到期未注销的,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电气施工、维修、安装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管理,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技能(电气施工、维修、安装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上岗资格培训与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建设部门负责电气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开展建筑工程电气施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不按图施工行为。加强工程质量把关,严格审查从事建筑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安装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电力部门负责核定电气容量,提供电气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电气防火安全检查;参加电气工程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将电气工程中的电气产品质量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培训;围绕“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战略,加快推进农村电气化村建设。
  工会组织负责配合开展电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结合“安康杯”竞赛活动,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电气消防安全技能比武,在职工群众中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发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整治。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从2008年6月开始,到2009年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7月10日前)。研究制定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地确定专项整治试点单位。对整治相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7月11日至8月)。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生产经营户、村居(社区)、家庭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果要形成自查报告存档备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书面上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地要确定若干不同类别的试点单位,按照政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提升软硬件基础条件,先行做好示范引导工作。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9月至12月)。各地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当地政府要有针对性的研究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验收阶段(2009年1月)。各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员会要对建筑电气防火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整治不彻底、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责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同时,要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既是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的客观要求。因此,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提高对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各地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精干技术力量进行深查、细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杜绝流于形式、走过场。同时要建立健全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电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认真排查,积极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抓好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电气消防安全隐患的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电气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地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农村消防工作、出租房屋整治、“三合一”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力量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将电气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让群众充分认识电气火灾隐患的危险性、隐蔽性,使辖区群众自觉投入到电气隐患的自查工作中去,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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