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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31 生效日期: 2008-09-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国防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青少年、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应当将国防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落实国家国防教育规划,制定国防教育年度计划;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四)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或者国防知识读本,培训国防教育教员;
  (五)组建国防教育宣讲团,定期进行国防教育宣传;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是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育、民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司法、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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