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实行主汛期禁止采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明电[2008]12号

沿淮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淮河河势稳定,确保防洪、通航安全,省政府决定,自6月10日至9月30日,淮河安徽段河道(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禁止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采砂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淮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禁止采砂管理的经费和装备,适时组织水利、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巡查执法,积极引导帮助采砂从业者转产转业。沿淮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止采砂集中停靠船只的看管、采砂机具保管等工作。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禁止采砂工作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河道巡查,搞好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采砂行为。海事部门对“三无”船只(无船名和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舶国籍证书)要进行全面清理。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水上社会治安,积极支持禁止采砂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要认真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禁止采砂职责,查处禁止采砂工作中的违纪和玩忽职守行为。
  三、认真落实各项禁止采砂措施。禁止采砂期间,所有采砂船只应集中停靠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拆除船上所有采砂设备交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外籍船只应返回原籍接受管理。
  四、规范堆砂场的设置。在淮河滩地上设置堆砂场,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滩地内的堆砂场进行统一规划,限定堆场占地面积和堆砂高度,确保防洪安全。
  五、沿淮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禁止采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