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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6 生效日期: 2000-01-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新《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了保障两部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现将规范各类合同示范文本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去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从实践看,不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还不明确怎样订立解决合同争议条款,不明确订立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方法。造成解决合同争议条款不明确,法院不便受理,仲裁机构不能受理,直接影响经济纠纷的及时解决。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仲裁法》和《合同法》,依法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行为,及时化解经济纠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此前制印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新签订的合同也要符合下列规范。其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不得同时选择两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徐州(或外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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