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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农村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8]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农村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厦府〔2005〕295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厦门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农村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地质灾害点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对象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的重点水源保护区、边远山区地质灾害点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
  第三条 移民造福工程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村搬迁、异地安置”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有序推进。
  第四条 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目标要求是,通过科学规划、政策扶持,把安置房建设与解决移民生活出路有机结合,推动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努力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推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五条 身份确认。以市政府批复区政府上报的移民安置方案为截止日期的户籍在本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并冻结户籍登记。
  第六条 移民方式。采取整自然村或行政村移民搬迁、异地安置方式为主。
  第七条 安置方式。移民户所在区政府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就近在规划的中心镇区或新城区按生活小区模式建设公寓式安置房。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安置房的办法,分期分批安置移民。移民安置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移民放弃实物安置方式的,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方式。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移民户人均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采取以下两种安置方式:
  1.实物安置。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实物安置。
  2.货币安置。按照移民原住房的市场重置价一次性给予移民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二)移民户在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基础上,人均住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的面积可选择采取以下两种安置方式:
  1.按照移民住房的市场重置价一次性给予移民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移民选择实物置换的,每户在5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置,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购置。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八条 移民户原承包经营的集体耕地(果林),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有偿进行流转。
  第九条 移民迁出后,原有住房用地及其建筑设施收归区、镇政府处置,除属于历史风貌建筑予以保留外,其他原则上要在移民户搬迁后的三个月内组织拆除。
  区(或镇)政府应当与被搬迁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被搬迁居民点范围内的用地置换协议,通过对搬迁户的安置,被搬迁居民点的地上物及相应用地的使用权和处置权收归区(或镇)政府,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地籍定界手续。
  第十条 移民搬迁安置后,纳入城镇社区管理,允许五年内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满五年后不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十一条 移民户迁入新安置地后,可参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可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移民户搬迁后可享受迁入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应保尽保”。
  第十三条 移民参加职业培训及实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67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2006〕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确保移民子女就近就学。凡在学的中小学生移民后由教育部门按就近片区划分安排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涉及转学的,户籍跨区的,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区教育局安排就学学校。高中阶段转学,按本市高中转学办法办理。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如本人愿意,可进入本市已开班职业或技工学校学习,以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移民造福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移民安置小区的配套设施纳入所在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各区负责。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的实施主体为所在地的区、镇(街)人民政府。相关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组成联合工作机构,建立决策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好宣传发动、政策兑现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移民造福工程任务。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坚持自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移民对象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报批的方式。区政府将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区政府发布实施移民造福工程公告。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积极地履行协调服务移民造福工程的责任。市农办是移民造福工程牵头协调部门,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劳动、民政、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积极支持、服务和参与移民造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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