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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 2008-11-18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政[2008]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要求,为总结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详见附件1)工作经验,研究新形势下粮食依法行政所面临的机遇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决定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职能转变,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粮食流通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行政监督机制完善落实情况;依法行政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详见附件2)。
  二、检查要求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措施,并深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对照检查方案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督促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落实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起不到模范带动作用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08年12月8日前将检查报告及调整建议报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我们将择期对部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检查报告和抽查结果,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单位予以摘牌,取消其荣誉称号。
  联系人:于 涛
  电 话:010-63906262(传真)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暨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名单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授予32个县市级粮食局为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149号)决定授予北京市密云县粮食局等32个县市级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确定为"国家粮食局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北京市密云县粮食局
  天津市塘沽区粮食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粮食局
  山西省高平市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粮食管理局   
  辽宁省大洼县粮食局
  吉林省珲春市粮食局
  黑龙江省龙江县粮食局
  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
  江苏省江阴市粮食局
  江苏省泰兴市粮食局
  浙江省瑞安市粮食局
  安徽省凤台县粮食局
  福建省古田县粮食局
  江西省宜丰县粮食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粮食局
  河南省郑州市粮食局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粮食局
  湖南省汉寿县粮食局
  广东省阳春市粮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粮食局
  四川省渠县粮食局
  四川省长宁县粮食局
  重庆市大足县粮食局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粮食局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粮食局
  陕西省西安市粮食局
  甘肃省兰州市粮食局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粮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粮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粮食局
附件2: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现就开展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提出如下标准:
  1.进一步转变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2.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3.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4.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完善粮食流通各项规章制度
  6.粮食流通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
  7.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8.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9.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0.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11.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
  1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13.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层级监督
  14.积极做好粮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5.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16.完善粮食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17.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18.落实粮食法制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监督检查等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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