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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国际航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中国海事局
发布文号: 厅海字[2008]137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源于《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两者的原理、思路、架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各方面基本相同。根据当前航运经济发展需求,为了给航运公司经营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简化审核、发证环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运公司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以下简称“国际DOC”)后,主管机关认可其安全管理体系满足NSM规则的要求,其体系内船舶从事国内运输时,主管机关不再签发国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以下简称“国内DOC”)及其副本,公司持一份覆盖其国际和国内(若有)所有船种的国际DOC即可;国际航行船舶持国际DOC副本和国际航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以下简称“国际SMC”)即可;国内航行船舶(若有)不再持有国内DOC副本,持国际DOC副本和国内航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以下简称“国内SMC”)即可。
  二、对于目前同时经营国际和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主管机关在最近一次年度审核后签发一份新的国际DOC,其有效期与原国际DOC一致并且覆盖原国际DOC和国内DOC所有船种,同时根据公司体系内国际和国内航行船舶数量签发新的国际DOC副本。对此类公司进行审核时,应同时考虑ISM规则和NSM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在收到新的国际DOC及其副本30日内将公司原国际DOC及其所有副本、国内DOC及其所有副本送交主管机关。没有完全交回的,主管机关将公告该公司所有DOC失效。
  三、对于未在ISM规则强制实施范围内的国际航运公司,其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运输时,如果船舶种类在NSM规则的强制实施范围内,公司应按NSM规则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取得国内DOC及国内SMC。此类公司由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按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审核并签发证书。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ISM规则、NSM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及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事宜请各直属海事局尽快传达到辖区各相关航运公司。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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