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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9 生效日期: 2008-10-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8]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是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原则,协调和监督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先由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报再由市物价局审核并提出测算价格;然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组成价格会审小组,在项目土地出让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与现行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相同,利润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五项之和的3%计提。
  开发建设单位可在每次审批价格销售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住宅区位、朝向、楼层等差价系数确定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综合差价系数应等于或小于零。并在售楼处明码标价。
  定销商品房价格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核定,经核定后的定销商品房价格不得因建设费用的变化而调整。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住宅区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七条 定销商品房全面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建设中的各类设施、设备费用均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全面实行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已进入房价成本的各种设施、设备费用。在向被拆迁安置居民公布房价时,要同时公布楼层、区位、朝向等综合差价系数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拆迁安置房居民提供经营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在建设、销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定向销售的;
  (二)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擅自销售的;
  (三)销售价格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的;
  (四)将公共配套用房擅自出售的;
  (五)虚置价格成本的;
  (六)超出房产监理部门审核确认面积销售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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