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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文明电[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渡过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营造和谐稳定的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现就文化系统做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安全和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安全工作提上工作议程。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追究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主抓安全工作,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督促工作,十一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辖文化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和演出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以及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画廊画店、网吧等经营性文化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内部职工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力量对设备机房、职工食堂、库房、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爆等为重点的大检查,杜绝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抓好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明电〔2008〕32号)精神,要在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同时,协调配合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对各种违法经营行为打击力度,避免一些敏感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大型文化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大型活动的现场监督,督促主办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文化单位尤其是演出团体在组织国庆节期间大型演出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同时,务必要高度重视活动的安全工作,精心筹划,制定详细应急预案,严防交通、火灾、踩踏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活动顺利安全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继续深入细致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加强国庆节期间信访值班,制定信访应急预案,全力维护国庆节期间文化领域的和谐稳定局面。
  五、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期间值守应急工作,切实落实值班和负责同志带班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恪尽职守,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空岗脱岗,切实履行好值班职责,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通畅。要做好值班信息的报送工作,如遇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落实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文化部办公厅。故意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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