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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市值配售放弃认购截止时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3 生效日期: 2008-09-2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值配售业务,方便投资者参与,根据前一阶段实施情况,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值配售放弃认购截止时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沪市的市值配售放弃认购部分,由各法人结算单位通过PROP2000向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申报;深市的市值配售放弃认购部分,由投资者或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从2002年10月8日起,统一调整为T+3日(T为申购日)15:00点。
  二、由于沪深市场对市值配售放弃认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值配售业务,方便投资者参与,根据前一阶段实施情况,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值配售放弃认购截止时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沪市的市值配售放弃认购部分,由各法人结算单位通过PROP2000向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申报;深市的市值配售放弃认购部分,由投资者或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从2002年10月8日起,统一调整为T+3日(T为申购日)15:00点。
  二、由于沪深市场对市值配售放弃认购的申报方式不同,若证券公司为保证数据处理和发送而对市值配售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截止时间进行变更,证券公司应通过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开设电话查询系统或开通网络信息查询等多种服务方式,让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调整后的配售缴款截止时限,避免发生中签投资者错失认购的情况。
  三、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购的申报方式不同,若证券公司为保证数据处理和发送而对市值配售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截止时间进行变更,证券公司应通过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开设电话查询系统或开通网络信息查询等多种服务方式,让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调整后的配售缴款截止时限,避免发生中签投资者错失认购的情况。
  三、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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