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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氨纶反倾销案公司更名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9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8]68号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0.85%。
  2008年7月16日,英威达(新加坡)(以下称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将终裁公告中该公司的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修正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公司称:在该案报名应诉登记时,该公司向调查机关填写了公司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并在随后的调查答卷中也填写了该名称。因此,调查机关在该案的初裁至终裁公告中确定该公司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时均使用该英文名称,该公司也从来未对英文名称提出任何异议。但在该案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公司发现,由于其工作疏忽,公司报名登记的英文名称与公司注册的英文名称存在字母大小写等差异,为修正这一错误,现公司请求使用其正确的注册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替换终裁公告中使用的英文名称,并继承10.85%的反倾销税率。公司同时提交了公司注册证明等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国内氨纶产业作为原申请人未对此发表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该公司报名登记的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确与公司注册的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存有差异,但所指均为同一家公司公司名称的差异系因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报名应诉及填写调查问卷时的疏忽造成;该公司氨纶生产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以及客户基础等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氨纶反倾销案终裁公告中涉案公司―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并适用10.85%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氨纶案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新加坡公司”所适用的61%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8年9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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