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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黔府办[2001]2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 
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贵州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发展十分迅速,2000年完成客运量50 
397万人、货运量11684万吨,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所占比重分别为92.8 
1%和60.98%,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 
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 
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营运车辆增长过快,车辆实载率低 
,造成运力、能源的大量浪费和不正当竞争,无牌无证的“黑车”和非法营运的车 
辆屡禁不止,运输秩序较乱,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二是一些客运经营者 
经营行为不规范,存在“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卖客”和乱 
收费、乱要价等现象,运输服务质量不高;三是一些经营者片面追求自身的经济利 
益,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道路交通事故较多,一些路段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时有 
发生;四是有的地方对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随意有偿出让,增加企业和从业人 
员的负担。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客货运输的健康发展,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是: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 
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规范道路客货 
运输经营行为,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清理对 
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 
  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 
环境有较大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促进道路客 
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为了减轻客货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负担,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批准,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也要进行清理,特别是地(州、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地区行署)及部门出台的收费和基金要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州、市财政、 
物价部门经过清理提出保留或取消的意见,于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清理整顿情况审核汇总后对各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 
提出保留或取消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在清理整顿期间,各级人民政府 
(地区行署)、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国家计委、 
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物价部门要重点查处下列乱收费行为:1.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超越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2.继 
续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越权批准的收费;3.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 
免政策的收费;4.利用行政权力强迫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购买产品等服务, 
将行政职能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5.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 
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或以保证金、抵押金、赞助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的;6. 
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以及不执行《收费许可 
证》等制度乱收费违法行为。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 
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严 
厉打击无牌无证经营的“黑车”,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县、多线路,要加大 
检查力度,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扣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要加强对货车、拖拉 
机驾驶员的宣传教育,严禁货车和拖拉机载客。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道 
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非法营 
运的,要暂扣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超范围、超类别经营以及欺行霸市,搞 
不正当竞争等违章经营行为认真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同时,坚决打击 
伪造营运证件、公路规费缴讫凭证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拉客”、“宰客”、 
“甩客”、“兜客”、“卖客”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法行为,并将城市公共汽 
车通过公路延伸到乡(镇)的客运线路和汽车旅游客运一并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和客运市场的 
稳定。货运市场对货物运输服务业要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货运代 
理和货运配载等经营者将受理业务交给无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违法行为要 
严厉打击。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调查,拟定发展规划, 
切实搞好运力调控,防止运力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减少车辆相 
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严格实行“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新增、更新营业性 
客运车辆必须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凭批准的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或道路 
旅客运输更新车辆申报表,方能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营运客车达到 
报废年限,不得延期从事营业性运输。严禁非法买卖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并利用报 
废车辆从事运输,报废车辆必须交回收部门处理。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门在整顿期间,应结合年度审验对道路客货运输业户进行一 
次全面审查。对客运企业,重点审查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车辆技术等管理制度; 
对个体经营业户,重点审查经营行为,对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整改。 
  (三)规范客货运输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道路客货运输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强运输生产安全管 
理,确保运输安全,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交通主管部 
门要认真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运输企业必须将所有营运车辆纳入安全生产 
管理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责任并签订责任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道路客运管理,维持正常经营秩序,道路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行车路 
单》,并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运行,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害旅客的合法权益,除车 
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将旅客交他人运送。高等级公路快速直达 
客运应按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要按照营运里程、时速合理排发班次,做到准时、正 
点。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必须严格按照《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严禁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业主和车辆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运输经营业主要保证车 
辆技术状况完好,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要按规 
定做好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严禁买卖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严禁擅自改装客车 
项行李架、增设座位,对改装、加装的必须改正后方能投入运行。要加大管理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超员超载源头关。对严重超员、超载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 
辆,一经检查发现,坚决终止其运行,并强制分流卸载,责令车主、驾驶员或有关 
责任人停车学习,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分流费用由当事责任人承担。因客运 
站原因造成的客车超员,除按规定处罚和承担分流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负责人 
的责任。 
  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职 
业道德败坏、职业技能未达到相应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上岗,确保运输生产安全。 
力争用较短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明显的提高。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乱涨价、擅自 
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 
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 
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 
检查工作。 
  (四)加强客货运站(场)管理,提高站务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马路市场 
和未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客货运站(场),规范运输市场秩序。道路运政管 
理部门要对擅自接纳车辆进站经营的客运站进行认真查处,进一步规范站务服务。 
客运站(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未纳入道路运输行业 
管理或未核定级别的客运站(场)不得收取客运代理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 
物价部门做好客货运站(场)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站的驻 
站管理力度,严格对进出站场的营运车辆的管理,对无有效经营证件的营运车辆不 
准进站经营。客运站(场)应认真签发行车路单,对不使用行车路单的进站车辆不 
得排、发班。客运站(场)必须按照“三优”(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 
、“三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要求,为旅 
客和车主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五)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 
  尚未实行客运线路和货运配戴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今后一律禁止 
实行;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一方面要立即禁止新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或 
拍卖行为,另一方面对已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拍卖费用的,期满后必须停止执 
行。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戴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企业或 
经营者,要进行处罚,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六)全力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狠狠打击车匪路霸,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秩序良 
好,促进交通安全畅通。 
  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 
对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等严重危及安全的违章行为,一律实行高限罚款与扣证。公 
安、交通及运输发车站(场)要加强合作,把好车门、站门关,高等级公路要把好 
匝道口、收费站口,严禁超员超载车辆行驶。严禁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客车延期 
使用,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继续营运的车辆,一经查获坚决扣车,强行报废。 
  充分发挥公安交警“一警多能”的职能作用,主动与治安刑侦部门联系,针对 
公路沿线治安情况和车匪路霸案件特点。共同研究和制订打击车匪路霸的预案和措 
施,形成各种联动机制;加强和完善勤务制度,加大重点路段的巡逻次数,坚决从 
重从快打击车匪路霸,确保道路治安秩序良好。 
  三、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省交通厅、省建设 
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和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同时成立省清理整顿办公室,承担联席会 
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清理整顿道 
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 
照职能分工,配合省交通厅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行 
政区划内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至2001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一阶段,从2001年2月至2001年6月底前为宣传、整顿阶段。各地 
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进行宣传,使清理整顿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清 
理整顿工作重点是取缔非法营运,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 
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明显好转,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 
目标。 
  第二阶段,从2001年7月至2001年9月底为检查、总结阶段。清理整 
顿工作结束后,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划内清理 
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对全省各 
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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