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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3 生效日期: 2001-03-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74号)精神,针对我省当前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对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
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经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批准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在仍在执行的,要予以查处。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的,要予以查处。
  二、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车辆、客货场站、货运信息配货点、售票点、维修点,要依法予以取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接纳非法营运车辆停靠的场站(含临时停车场)要予以规范和处罚。对客运市场存在的“拉客”、“宰客”、“甩客”、“倒客”、“卖客”,货运市场存在的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汽车维修市场存
在的无证经营、占道和扰民修车、二级维护只收费盖章或维护漏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和规范。
  三、对在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未实行客、货经营权有偿出让或拍卖的地区,今后一律禁止实行,已实行客、货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出让期满后必须立即停止;禁止客、货经营权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其经营权;对擅自购买运输经营权者,行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自负;擅自有偿出让经营权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
  五、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运输安全。对老旧车辆要严加管理,严禁进入客运市场;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客车要坚决进行销毁处理;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要加大整顿力度;对只收费、不服务且影响交通秩序,在马路、广场、胡同发车的站点坚决取缔;对车匪路霸要坚决予以打击。
  六、对拒绝、阻挠清理整顿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新闻媒体要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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