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贸字[2008]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第四条 品牌展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 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品牌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品牌展位申请。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对本团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预审,并组织商务部安排的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参展。
第六条 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以下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品牌展位数量安排。
第七条 参加工作小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二章 品牌展位使用条件
第八条 使用品牌展位的企业或展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见附件1)会员资格。
(三)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见附件2)。
(四)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五)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三章 品牌展位安排原则
第十一条 商务部按照出口额、行业自律、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条件设立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见附件3),交易团和商协会分别对本团和本行业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评判、打分。
第十二条 以展区为单位划分品牌展位类别。同类别品牌展位根据申请企业评审得分高低依次安排,每家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个,上限由工作小组根据评审当届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已获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企业申请品牌展位时,如该商品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产品目录范围,则可自动获得该展区品牌展位安排资格并优先安排;如不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产品目录范围,则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进行相关安排。
第十四条 对品牌展位企业原则上实行二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
第十五条 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第四章 品牌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在行政区域交易团组团单位或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提出参展申请和展位数量要求,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交易团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对本团申请企业的展位使用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展位使用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将得分在30分以上的申请企业列入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 交易团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推荐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送相关商(协)会,由其复核企业展位使用条件并分展区进行行业评审。
第十九条 商(协)会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完成对各交易团品牌展位使用推荐企业的展位使用条件复核,分展区对各交易团推荐的品牌展位使用企业进行统一评审,并将各展区企业得分结果抄报外贸司。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分展区随机抽取样本,对商(协)会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商(协)会根据工作小组复核结果,对有关展区品牌展位使用推荐企业的评审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外贸司。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委托相关商(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评审结果,提出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
第二十二条 外贸司分展区公示企业评审结果及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形成品牌展位数量最终安排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通知交易团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04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件1: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
展 期 |
展 区 |
管理商协会 |
第一期 |
电子消费品 |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
电子电气产品 | ||
计算机及通讯产品 | ||
家用电器 | ||
照明产品 | ||
自行车 | ||
摩托车 | ||
汽车配件 | ||
车辆(户外) | ||
小型机械 | ||
大型机械及设备 | ||
工程机械(户外) | ||
工具 | ||
五金 |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 |
建筑及装饰材料 | ||
卫浴设备 | ||
化工产品 | ||
第二期 |
餐厨用具 |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
日用陶瓷 | ||
家居用品 | ||
个人护理用具 | ||
浴室用品 | ||
钟表眼镜 | ||
玩具 | ||
礼品及赠品 | ||
节日用品 | ||
工艺陶瓷 | ||
玻璃工艺品 | ||
家居装饰品 | ||
家具 | ||
编织及藤铁工艺品 |
中国外商投资协会 | |
园林用品 |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 |
铁石制品(户外) |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 |
第三期 |
男女装 |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
童装 | ||
内衣 | ||
运动服及休闲服 | ||
服装饰物与配件 | ||
家用纺织品 | ||
纺织原料面料 | ||
鞋 |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 |
办公文具 | ||
箱包 | ||
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 | ||
裘革皮羽绒及制品 |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 |
地毯及挂毯 | ||
食品 | ||
土特产品 | ||
医药及保健品 |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 |
医疗器械、耗材、敷料 | ||
|
|
|
|
|
|
|
|
|
附件2:广交会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及评分标准
展区 |
最低出口额标准 |
评分标准(最高35分) |
备注 |
家用电器 |
700万美元 |
达到7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150万美元加1分。 |
|
大型机械及设备 | |||
小型机械 | |||
化工产品 | |||
电子消费品 |
500万美元 |
达到5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100万美元加1分。 |
男女装、内衣、运动服、童装展区按服装产品大类统计企业出口额。 |
电子电气产品 | |||
计算机及通讯产品 | |||
摩托车 | |||
汽车配件 | |||
卫浴设备 | |||
自行车 | |||
建筑及装饰材料 | |||
照明产品 | |||
男女装 | |||
内衣 | |||
运动服及休闲服 | |||
童装 | |||
家用纺织品 | |||
鞋 | |||
餐厨用具 |
400万美元 |
达到4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100万美元加1分。 |
|
日用陶瓷 | |||
工艺陶瓷 | |||
五金 | |||
工具 | |||
医药及保健品 | |||
医疗器械、耗材、敷料 | |||
玻璃工艺品 | |||
玩具 | |||
家具 | |||
裘革皮羽绒及制品 |
300万美元 |
达到3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100万美元加1分。 |
1、家居装饰品、节日用品、礼品及赠品按礼品、装饰品产品大类统计企业出口额。 2、家居用品、个人护理用具、浴室用品按日用品产品大类统计企业出口额。 |
箱包 | |||
食品 | |||
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 | |||
服装饰物与配件 | |||
办公文具 | |||
家居装饰品 | |||
节日用品 | |||
礼品及赠品 | |||
钟表眼镜 | |||
家居用品 | |||
个人护理用具 | |||
浴室用品 | |||
园林产品 | |||
纺织原料面料 | |||
地毯及挂毯 | |||
编织品 | |||
土特产品 |
附件3:广交会出口展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一、出口额(35分)
出口品牌展位按不同类别展区分别设立700万、500万、400万和300万美元四个等级的最低出口额标准。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10分,每超过100万或150万美元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详见附件二)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20分)
1.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专利按一项发明专利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
2.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得5 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得3分,累计不超过10 分。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以上三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 20分。
四、国际通行认证(2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通过一项认证得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五、境外商标注册(10分)
境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10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 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品牌荣誉(10分)
企业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称号的计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