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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9 生效日期: 2008-08-19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供销厅科字[200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的管理,不断改进和提高示范区建设质量,实现“选好一个项目,建好一套体系,形成一个龙头,树立一个品牌,带动 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示范区建设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检查工作。
  现将2008年度示范区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项目检查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请及时告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
  联系人:刘晓军
  电  话:010-66050700
  传  真:010-66050574
  电子邮件:liuxiaojun@chinacoop.gov.cn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   编:100801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2008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其中,本次检查重点为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对已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示范区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 检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本次检查由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组织,主要工作是:
  1.组织部署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和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以下简称总社级示范区)的检查工作,拟定工作方案;
  2.组织总社检查工作组,对部分国家级示范区和总社级示范区进行实地检查;
  3.指导各省(区、市)的检查工作。
  (二)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
  1.及时通知并组织本省(区、市)范围内总社级示范区开展自查工作;
  2.汇总示范区自查结果;
  3.根据需要,组织省(区、市)示范区检查组,拟定工作方案,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示范区进行实地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4.配合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对示范区进行实地检查。
  (三) 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工作是:
  1.总社级示范区要严格按《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项目任务书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表1),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已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示范区应着眼于建立示范区长效机制,开展对示范区建设有效性的自我评价和检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供销合作社管理部门。
  2.示范区应积极配合总社、省(区、市)检查工作组工作,做好实地检查前的准备。
  三、检查时间与阶段划分
  2008年8月25日―10月31日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8月25日―9月10日。
  第二阶段(总社、省(区、市)社抽查阶段):9月10日―9月30日。
  第三阶段(检查结果的汇总与发布阶段):10月7日―10月31日。
  四、检查方式与内容
  检查采取集中检查、抽查与项目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家级示范区检查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总社级示范区按照《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 项目的组织管理。重点检查和了解: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协调管理机制是否确立;是否形成文件化的标准体系;是否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标准体系切实得到运行;是否建立必要的记录档案以证实示范区的各项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得到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责任人与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对农业标准化的认识是否明确;农户是否得到培训,并按技术规程操作。
  (二) 项目的实施及经费管理。重点检查和了解:项目任务书中的执行计划是否已经得到落实或有所改进;项目补助经费是否专款专用。
  (三) 示范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示范效果。重点检查和了解:项目取得的初步成果与存在的问题;与未实施项目前,管理方式、农业标准化意识与示范区经济(社会)效益有何不同;项目的实施是否带动农户积极参与;是否通过项目的实施使农民收益有显著提高。
  (四) 取得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重点了解:项目的实施取得何种成绩(主要从农业标准化意识的建立、管理方式的改进、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提高、农户标准化意识与能力的提高等方面表述);项目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影响了项目按计划执行(主要从资金、人员素质、管理能力、对项目的理解与把握等方面表述);针对示范区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示范单位从中总结出何种经验。
  五、 检查结果上报的时间要求
  (一)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自查,并于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区、市)供销合作社。
  (二)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应组织对本省(区、市)内总社级示范区的检查和国家级示范区的抽查工作,并对每个接受检查的项目提出检查结论,检查结果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问题较严重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将检查情况汇总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于10月20 日前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三) 总社组织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总社抽查在总社级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结束后进行。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总社级示范区项目,总社将对项目进行撤销并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家级示范区项目,总社将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撤销项目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对于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总社将予以表彰。
  六、推荐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成员
  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各选派1人参加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被推荐人员填报《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检查工作组成员推荐表》(表2)并于9月5日前报送总社科技教育部。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工作程序与工作办法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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