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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8 生效日期: 2008-08-18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有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认证执法监管工作,全面推动质检系统在认证执法监管工作机制、执法体系、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加快建立以实现全过程监管为目标的认证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认证执法监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我委决定在部分省级质检部门开展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为目标,以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为重点,以完善认证执法监管环节为措施,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抓手,以强化认证执法监管工作为目的,积极探索建立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的新路子、新方法,为面上推广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力争用一至两年左右的时间,在试点地区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便捷、行为规范公正的认证执法监管体系,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认证执法监管队伍,使认证执法监管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同时通过总结、规范、扶持和推广试点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模式,真正建立起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认证执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认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建立健全认证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1.开展试点工作的各省级质检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区域管理职能,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各省级试点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认法[2008]14号)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监督指导实施方案的落实执行情况。各省级试点单位应确定一个基层质检部门作为基层试点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选取一个分支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选取一个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试点单位,我委将一次性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完善和规范认证监管机构设置,做到机构职能符合认证执法监管的基本要求。各省级试点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基层质检部门设立认证监管机构,基本建立体制健全、运行顺畅的省、市、县三级认证执法监管网络。
  3. 完善机制,强化监管,深化认证执法监管工作。各省级试点单位要在辖区内建立起“以认证监管机构为主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主力,以法制工作机构为执法监督”的认证执法监管体制。认证监管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之间要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的内部运行机制。
  (二)以实现全过程监管为目标,建立认证执法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各省级试点单位要紧紧围绕“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核心是可追溯”的认证全过程监管整体要求,将与认证监管工作有关的全部企业、产品、机构和人员,以及认证运行的全部环节都纳入监管范围,形成闭环管理,真正建立起对认证活动和结果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的监管体系;要明确、细化全过程监管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探索认证全过程监管的新方式、新方法和新举施,积极探索形成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模式。
  由于各省级试点单位具体情况和发展水平不同,进行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律。要在坚持实现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的基本前提下,各省级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做法,讲求实效,不搞“一刀切”。
  (三)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各省级试点单位要积极推行认证执法责任制,将执法监管职责和权限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要建立认证执法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填报统计数据。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认证执法的监督。
  三、试点工作的安排和步骤
  (一)试点工作安排
  1.试点工作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底。
  2. 2008年下半年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为目标,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制制度建设,建立认证监管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之间协作配合的运行机制,保证省级质检部门区域管理职能履行到位,初步探索形成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模式。
  3.各省级试点单位在确定的基层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2009年下半年将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辖区内全面铺开并保证落实完成。
  (二)试点工作步骤
  分为三个阶段:
  1.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阶段
  各省级试点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应在2008年9月上旬前完成。
  2.试点全面实施阶段
  严格按照我委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各省级试点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积极落实,并注意总结经验。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及时向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反馈。对各省级试点单位确定的基层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应在2009年上半年前完成。
  3.总结验收阶段
  2009年底各省级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可先行自查验收,在此基础上我委将以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正式验收。
  四、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省级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务求实效,保质保量圆满完成试点工作。
  (二)力求创新,积极推动。各省级试点单位要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努力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模式。
  (三)抓好试点,狠抓落实。各省级试点单位要注意发现基层试点单位在试点中创造的好经验、好方法,不断予以总结完善,做到监管有方,科学高效;要把试点工作中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从制度层面上巩固下来,加快建章立制,并及时在辖区内全面推广落实。
  (四)抓住契机,推进工作。各省级试点单位要紧紧抓住试点契机,结合认证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加大经费投入,充实监管人员,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加强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五)其他要求
  1.各省级试点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将确定的基层试点单位名单上报我委。
  2. 各省级试点单位在2008年12月10日前,上报2008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总结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本通知的要求,针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基本情况,特别是对试点工作中认证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建设、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典型经验进行认真总结。
  联 系 人: 陈腊梅  马昆
  联系电话: 010--82262671;010―82262738
  传真电话: 010―82260841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开展试点工作的省级质检部门名单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6个)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10个)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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