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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20 生效日期: 1994-12-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4]87号

  《河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加快我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省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已达233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56.2%,其中安阳、新乡两市上半年前已全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其他各地在7月份《劳动法》颁布后,即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正在积极推行。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扩大实施范围,到1995年底前在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采取措施,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如期实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监督。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把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步骤 
  (一)1994年年底前,全省要有70%以上的国有企业及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今年已确定的洛阳、漯河、濮阳、焦作、平顶山、南阳等市地(包括所属县、市、区)以及新郑、巩义、尉氏、通许、长葛、义马、卢氏、扶沟、确山、信阳、夏邑、虞城等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鹤壁、许昌、三门峡等市地要有70%以上的国有企业及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郑州、开封、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市地要有50%以上的企业及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与此同时,要积极推进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1995年上半年,全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在河南境内的其他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1995年底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中央部属和外省驻豫企业以及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五)各地可选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集体合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行范围。 
  三、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如果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三)关于合同化管理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四)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 二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予以订立。 
  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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