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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8]23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精神,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建设、财政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高度重视安居住房、廉租住房价格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在价格制定过程中要以解决受灾群众住房困难,尽快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生活条件,减轻灾区人民的经济负担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确定安居房销售(租赁)和廉租房租赁价格。
  二、各级物价、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
  (一)安居住房
  1.安居住房向地震灾害中住房毁损(居民自有产权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的建设和价格管理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居住房的成本构成及作价原则
  (1)划拨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用。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用计算。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与安居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风、照明、排污、排水、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如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停车棚、公厕等。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依据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计算。
  (5)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安居住房建设组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按照《通知》规定一律免收。
  (8)利润。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不计利润;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利润,按上述1至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核算,不得高于3%。
  3.税金
  安居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按相关规定执行。安居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国家和省对安居住房税收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安居住房建设及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具体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本《通知》未列举到的省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收费项目。
  5.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安居住房价格
  (1)安居住房开发区域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设计及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2)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设计、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其它不能计入安居住房价格的费用。
  6.安居住房的销售价格
  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安居住房项目的基准销售价格,每套安居住房的具体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核定。项目基准价格和每套安居房价格销售前均应向社会公布。
  同一安居住房小区内各住宅楼的位置差价代数和应为零,同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安居住房价格计算:
  (1)基准价=建设总成本÷建设总面积。
  (2)浮动幅度(利润):上浮不得超过3%,下浮不限;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不得上浮。
  (3)最高销售均价=基准价×(1+3%)。
  7.基准价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取得安居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2)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附上相关资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后报当地物价局、建设(房管)局、财政局审批。
  (3)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批准书》。安居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将安居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报当地物价、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备案。安居住房基准价应报上级物价、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备案。
  (二)安居住房的租赁价格和构成
  1.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原则上由安居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利息、税金构成。
  (1)维修费是指维持安居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费用。
  (2)折旧费是指所建安居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的平均折旧率。
  (3)管理费是指实施安居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4)利息是指按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5)税金按税务部门对安居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居房租赁价格,由县以上建设(房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确定安居房租赁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3.安居房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签定租赁合同,明确租赁事项。
  (三)廉租住房
  1.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可集中新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地震灾区廉租住房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日常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日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2)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3.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按下述标准控制:承租对象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5%。
  (1)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免收租金。
  (2)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范围内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5%,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其它地区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
  (3)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其它地区原则上不高于15%。
  4.各地已确定的租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不得再提高。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立即按本通知要求调整。
  5.各地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尽量减轻保障对象特别是受灾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6.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三、各级物价、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责,做好灾后城镇住房建材物资价格管理工作
  (一)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及分析,确保灾区城镇住房建设中建材价格的基本稳定继续做好全省特别是灾区重要建材品种的价格监督监测日报工作。监测数据牵涉到生产组织、调运和价格政策制定的变动,各级价格监测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规定设置采价点和品种规格,按时现场采价,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水泥、钢材销售价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结合,差率水平由销售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对砂石、砖瓦出厂和销售价格实行属地负责制,并控制在灾前水平,确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严格控制提价幅度。各灾区人民政府对建材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品种、方式可灵活掌握。加强全省建材价格协调,避免价格波动形成连锁反应。加强建材价格成本监审,严格剔除不合理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建材价格。向主要建材生产、经销和特供企业派驻价格联络员和监督员,深入一线,主动服务,沟通信息,加强监管。
  (二)加强建材价格监督检查
  1.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特别是灾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今年要将工作重心转到对安居房建设中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上,要及时制定好价格监督检查预案,做到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价格波动形成连锁反应,影响灾区的城镇住房重建工作。
  2.省物价局将继续向六个重灾市(州)派驻价格监督巡查组,同当地物价部门一道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指导和帮助基层物价部门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
  3.随着灾后城镇住房建设的逐渐开展,各驻点价格联络员、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要向安居房建材和销售价格延伸。要加强与企业的实时信息沟通,督促其遵守价格政策。
  4.对建材价格和销售价格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要从重从快顶格处罚,形成震慑力。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
  四、本通知关于廉租住房价格的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区)。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20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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