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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3 生效日期: 2008-12-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需求,建设和谐东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以下待遇标准:
  (一)提高连续参保满1年以上参保人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人年提高到10万元/人年。其中,连续参保满1年不足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住院基本医疗费支付比例为9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100%);连续参保满2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提高部分(超过5万元、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住院基本医疗费支付比例为7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75%)。
  2.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人年提高到15万元/人年。其中,连续参保满1年不足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住院基本医疗费支付比例为9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100%);连续参保满2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提高部分(超过10万元、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住院基本医疗费支付比例为8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90%)。
  (二)提高特定门诊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和支付比例
  1.根据特定门诊病种不同,原特定门诊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年的调整为4000元/年;5000元/年的调整为6000元/年;20000元/年的调整为25000元/年;45000元/年的调整为60000元/年。
  2.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由65%调整为80%)。
  (三)增加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我市计划生育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二、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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