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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2 生效日期: 2008-12-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更加扎实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z200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工作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三)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建材、石油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八)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和销售许可审核工作,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编制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重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对市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落实“一票否决”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负责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计划,落实教材和课时,确保安全教育进课堂。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组织全市教育系统的综合性和专项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监督其整改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学校大中型集体活动的审批,对中小学素质教育基地、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及其他青少年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统计摸底,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五、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共性、关键性安全生产难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开发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先进、实用新技术及科研成果的转化示范推广工作。
  (三)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六、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指导、监督管理司法系统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九、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十、人事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培训主体班次中,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按规定取消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相关评先树优资格;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三)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成绩发布、证书发放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开通网上报名业务,严把报名条件,及时发布成绩、发放证书。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三、规划部门职责
  负责规划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十四、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
  (二)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实施情况,对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四)负责城乡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对各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好对道路客运、货运企业和营运车辆安全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码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船舶超员超载、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行为。负责东平县境内黄河浮桥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客车单车单向通行规定,严禁超重车辆上桥。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从业单位执行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导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施工许可,已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公路工程落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措施等进行监督。
  (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运管、驾培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章制度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并负责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凡达不到要求的,收回颁发的许可,直至取消其资质。
  (五)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承担对道路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以班线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措施。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完善监控手段,健全长效机制。
  十六、水利和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五)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指导和督促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码头期间的防火工作;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七、农业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十八、畜牧部门职责
  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十九、农机部门职责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
  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文化、文物、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印刷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组织拟定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卫生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例会、检查、培训、演练等制度。督促所属单位加大对安全生产人力、物力的投入,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组织和监督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可能或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建立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的初审和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性健康监护制度和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做好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六)依法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可能引起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督检查,防止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七)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制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和实战演练。
  二十三、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所管辖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二十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放射源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对各单位放射及放射性物质进行全面核查。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十五、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十六、体育部门职责
  负责体育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十七、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二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九、林业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的实施,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和对策。
  (二)负责所属林场或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四)负责全市森林防火设施、消防专业队伍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五)制定扑火应急预案,组织扑火实战演练,储备防火物资和应急装备;掌握火情动态,发布火情信息,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六)负责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三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环节的安全监察。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三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十二、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合法性;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及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三)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四、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第一时间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提高新闻发布的时效性,增加透明度,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十五、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审批,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履行在建人防项目执法检查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和监督人防所属工程生产经营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监督人防所属工程从业者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协助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负责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人防警报设施社会化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泰安市人防固定及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负责警报设施的规划、布局、安装、调试;负责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用电及安全检查。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应急总体预案,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建设人防战时指挥所和平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应急指挥的备份场所;负责购置、安装有关信息化设备,搭建信息化指挥平台;负责人防警报设备设施、通信设施的安装、调试和运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人防专业队伍进行整组、训练和突发事件的调度使用;负责建设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
  三十六、粮食部门职责
  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淘汰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组织救援,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三十七、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境内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配合省煤炭管理等部门做好省属及以上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办法和措施,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煤炭行业的生产质量工作。
  (三)检查指导煤矿企业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依法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顿、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炭企业;协助配合对省属及以上煤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六)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等工作;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八、地震部门职责
  协助泰安基准地震台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负责地震灾害预防及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十九、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十一、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金融安全。
  四十二、行办(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械、轻工、化工、纺织、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的指导,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四十三、无管办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
  四十四、市高新区管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管委、乡镇(中心)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
  (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备案、处理,并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四十五、泰山管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景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和考核奖惩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加大安全投入,落实人员、经费、装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十六、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主(监)管职责,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明确界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和责任的通知要求,按照《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泰政发〔2007〕62号),认真抓好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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