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全市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明码标价通知如下:
一、凡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企业(含涉外、私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称停车场)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停车场必须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
三、各停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
四、宾馆、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等也必须按本通知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五、此项工作于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正式在全市推行。
六、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