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1 生效日期: 2008-12-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明电[2008]1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教育、建设、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制定周密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立即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深入开展安全教育,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应急避险技能。要切实组织好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扎扎实实做好学校及周边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安全。
  二、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供水、供电等设施和学校周边的建筑及施工场所、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和使用,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矿山(尾矿库)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进行整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并实行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三、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办理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行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对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作业的;对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证照、停业停产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严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大建筑施工现场监管力度
  对施工现场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塔吊安装拆卸、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不间断地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一律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复工。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凡是存在施工现场未进行全封闭、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重点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时间违反规定、不执行防扰民措施等问题的,要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重新进行审核。要开展对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工作,对所有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建档。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坚决禁止租赁和进入施工现场。
  五、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事故严格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此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督办落实。今后,学校选址必须符合《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学校建成后,不得在学校及周边建设对学校安全存在威胁的生产企业或各种设施。
  各市政府要于12月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教育厅。近期,省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联系人:苏云海董志刚、谢艳珍,联系电话:024-86914166、8689039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数起校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一住宅楼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邻近刘家村幼儿园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周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排查责任。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对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进行风险勘察。专项检查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一)加强对校内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学校重点部位和设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改造,确保安全达标。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治理,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工停产措施;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产复工;对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当地教育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及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保障在校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工程建设等活动,应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要主动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有关企业在附近学校师生上下班(课)、举办活动等时段,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不能保证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学校也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安全情况,采取暂时调整课时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要在已开展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周边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把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教科书和各级学校学生课外读物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制度化和常态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和学校工作奖惩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要严格项目审批和资质认定,提高学校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施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学校的责任。
  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监总局等部门要在11月上旬,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针对查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