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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30 生效日期: 2008-11-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川国土资发[2008]8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
  为了适应我省“灾后重建”的需要,增强探矿权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现就探矿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
  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是现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探矿权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必要手段。从2008年12月1日起我省探矿权审批实行探矿权申请登记电子申报和网上审批制度,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审批登记(包括新立、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应严格按照《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探矿权审批机关实行网上审批,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完善探矿权申报资料
  申请新立、扩大探矿权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应提交市(州)、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
  勘查范围在限制勘查区的,应提供勘查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申请矿山延深勘查的,应提供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意见及认定文件和承诺书(承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应进行扩大探矿权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范围内所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评估并缴纳探矿权价款。否则自行放弃所申请登记的探矿权)。
  三、加强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的技术论证和审查认定
  探矿权扩大范围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通过已有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矿体延伸出探矿权登记范围并在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而提出的扩大勘查范围。
  矿山延深勘查是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通过工程揭露、地质编录、采样及分析结果等,发现已采矿体延伸出采矿权范围并在其延深方向上提出的深部勘查。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探矿权范围必须根据地质勘查成果及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延深勘查必须根据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已发现矿体是否延伸出探矿权范围或已采矿体是否延深出采矿权范围进行论证和审查认定。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做出是否同意的认定并以正式函件明确回复探矿权扩大范围或矿山延深勘查的申请人。
  四、规范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周边的探矿权设置
  为了减少因探矿权设置不合理引发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促进矿产资源的整体勘查开发,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外(周边)勘查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的空白区和已设探矿权与探矿权之间或已设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间距小于500米的空白区,除符合规定条件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可以申请探矿权扩大范围和矿山延深勘查外,不予批准新设置探矿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和延伸勘查的探矿权的科学论证,确保矿产勘查符合地质规律,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勘查投资环境,推动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川国土资发[2007]98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制作技术要求(略)
2.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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