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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关注民生,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引导合理消费,房地产投资稳步增长,投资总量、投资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日趋适应,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及拉动内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土地供应制度,适度控制土地供应规模,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住宅建设年度计划,科学把握房地产建设规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 2009年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年度新开工建设面积的 20%,通过新建、配建和收购的方式完成 1500套左右廉租住房的建设任务,基本解决全市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凡新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暂停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勘察设计费,水资源管理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费,文物考古调查及勘探、发掘费。
  四、放宽普通商品住房征收契税标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单套建筑面积 120平方米调整为 150平方米,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150平方米以上按交易额的 3%征收契税,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150平方米以下按交易额的 0.75%征收契税。
  五、为扶持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负,进一步调整房地产企业和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 3%下调为 2%,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 2%下调为 1%;对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营业用房、写字楼、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由 1.5%下调为 1%;个人转让房屋时,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 1%下调为 0.5%。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消费的支持力度。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 30%下调为 20%,贷款最高额度由 20万元调整为 30万元,还款最长期限由 20年调整为 25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可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退休后五年;开展住房公积金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业务,支持无房户首次购房的需求;启动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等同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推动二手房交易市场发展。
  七、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
  各商业银行要对信誉良好、操作规范、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房地产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加大对个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呼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居民购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由40%下调为20%,积极保障个人购买住房的贷款需求。
  八、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实行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暂缓执行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金;完善企业信用档案,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九、本通知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2009年9月30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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