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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管[2008]2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第159号令)及我省的实际情况,为继续加大扶持我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力度,经研究,现就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组建劳务企业。允许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申请增项劳务企业资质。申请增项劳务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企业注册地在各市、县、自治县(除海口市、三亚市外)的,直接报我厅资质审批办审批。
  二、下放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权。新成立的建筑劳务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海口市及三亚市的,由海口市及三亚市审批,报我厅资质审批办备案。
  三、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证书由我厅资质审批办统一编号及打印。
  四、新办建筑劳务企业(包括增项资质),持证上岗人员标准适当放宽,即2009年底之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按50%受理;2010年按70%受理;2011年按80%受理;2012年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9号令资质标准受理。
  五、规范对农民工上岗证书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
  (一)培训与考核时间:将理论培训改为安全常识及上岗注意事项培训,时间半天,现场考核半天。合格者发上岗证书,办证时间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每人平均收费不得高于250元,海南籍的农民工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每人平均补助约150元左右。办每一个海南籍上岗证书平均需100元左右。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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