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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 2008-11-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8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切实提高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近年来,我市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适应形势要求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主体责任的各类企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创和谐、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把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为构建和谐平安长春提供强有力保障,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全市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健全体系和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联动
  (一)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属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
  (三)强化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制度,制定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程序,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要建立和健全政府及部门、单位和企业分工负责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推进企业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一)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和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特别是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易发事故岗位,制订专门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供水、供电、供气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作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二)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建立企业预案的评审、演练、修订和备案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市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案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县(市)、区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企业应急预案之间、企业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企业应急预案与企业周边区域的单位、学校、社区、乡镇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不断完善预案体系。
  (三)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四、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基地建设
  (一)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大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形成以事故灾难救援为重点,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有兼职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并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合作、联动机制。要重点抓好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救护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不断增强快速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业职工,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重点加强矿山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两个中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消防、矿山等专业援救队伍的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五、加强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企业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设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和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监控方案、应急预案等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隐患的实时监控。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隐患较大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企业要根据生产任务、季节变化的特点,加强对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监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加强对排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方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态发展,标明危险区域,依靠科技手段,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现场救援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分析,完善各项措施。
  六、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企业要加大投入力度。各企业要加大对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生产要素和工作机制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企业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的联合攻关。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要切实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等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技术和产品,扶持应急产业发展。探索建立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七、切实加强企业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一)强化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要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企业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要分类组织开发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教材,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在从业人员三级教育中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加强重点岗位人员和农民工的三级教育和定期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大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大力宣传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应急知识,全面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常识,提高企业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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