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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 2008-11-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经贸能源[2008]828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规范煤矿改建的条件和程序,提高煤矿生产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改建项目范畴
  本通知所指的煤矿改建项目是合法生产矿井为改善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对生产系统部分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为稳定现有生产规模和保持正常接续,由一水平向下一水平转移、一采区接替另一采区,不提高煤矿原有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含以下3种类型:
  (一)薄弱环节技术改造:指通过对现有生产矿井部分生产系统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必要的井巷工程改造、设备更新以及配套相关设施,进一步完善矿井生产系统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建项目。
  (二)水平延伸技术改造:是指生产矿井现有生产水平的资源已近采完,在利用原有全部或部分井口及其生产系统进行降水平或水平延伸开采,其主要生产系统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改建项目。
  (三)采区接替技术改造:是指生产矿井的现有生产采区资源已近采完,且已无利用价值,需在采矿许可范围内重新布置新的采区(生产系统)作为矿井的接替生产采区,不再利用其原有井口,主要生产系统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改建项目。
  二、实施改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煤矿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不得出现新建、扩建、资源整合、联合改造等项目并存。
  (三)煤矿现有生产规模和技术改造后的各生产环节符合现行煤炭产业政策。
  (四)属于采区接替改建项目还应符合我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以及经我委批准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编制的年度煤炭开发建设项目计划。
  三、改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改建方案和开采设计审查应采取专家会审形式。专家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选聘我省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库,同时还应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3类专业人员。会审实行属地(单位)回避制度。
  (二)审批及报备事项规定如下:
  1.矿井薄弱环节技术改造方案和开采设计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审批,并抄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开工备案回执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
  2.矿井水平延伸技术改造方案和开采设计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并抄报我委。开工备案回执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3.单个采区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采区接替技术改造方案和开采设计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审批,并报我委备案;单个采区能力在6万吨/年以上的技术改造方案和开采设计报我委审批。开工备案回执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四、煤矿改建方案和开采设计审批要件资料
  (一)改建方案审批
  1.资料目录清单;
  2.煤矿企业改建方案申请审批登记表(见附件);
  3.煤矿改建方案及有关图件,含说明书、开拓方式平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水文地质图等;
  4.具备地勘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探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以及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储量评审意见书(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
  5.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审查认可的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及相关图纸(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
  6.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同意不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意见(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有重大危险源或需进行“三下”采煤的煤矿应提供安全论证报告;
  7.煤层自燃倾向性、爆炸性危险性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薄弱环节技术改造及水平延伸除外)。
  8.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薄弱环节技术改造及水平延伸除外);
  9.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省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
  10.企业内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或学历以及聘用协议(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开采设计审批
  1.煤矿企业改建方案批复文件(单个采区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的采区接替改建项目还须提交省经贸委的备案批复);
  2.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对设计的初审意见(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除外);
  3.煤矿改建设计说明书。
  (三)煤矿改建方案、开采设计编制要求
  1.煤矿薄弱环节技术改造方案、开采设计以及水平延伸、采区接替技术改造方案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委托具备编制能力的煤矿企业、单位编制;水平延伸、采区接替一律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改建方案和开采设计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GB50399-2006)标准开展编制工作。
  3.煤矿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应由有地勘资质单位或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炭子公司)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并须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
  五、改建项目的日常监管
  (一)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应在批准矿井水平延伸技术改造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和水平延伸技术改造方案抄报我委;在批准矿井采区接替技术改造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和煤矿企业申报资料报我委备案,取得备案批复后方可开展设计工作;采区接替设计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和开采设计抄报我委。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改建方案、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保证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开工备案单位报备,出具回执后方可开工建设。回执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汇总,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有关数据报我委。
  (三)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将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围,按照《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622号)有关规定,定期向我委报送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生产技术档案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6〕326号)有关规定,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报送交换图等技术资料。
  (四)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应按煤炭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矿井施工、监理实施计划,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加强项目管理,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严禁建设期内组织煤炭生产。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针对专家审查意见,采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符合工程质量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做好矿区内老窑、采空区以及含水层的积水情况调查和核实工作。同时,加强矿井建设日常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施工中确因资源赋存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开采设计进行修改的,应重新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和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施工期内完成建设,应提前30天向开工备案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六、煤矿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改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有关规定,做好联合试运转和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采区接替技术改造项目中,接替的采区应在原有生产采区(系统)资源已近采完,并在一年内实施关闭的前提下,按实际施工期可开工建设;接替采区在联合试运转前,原有采区(系统)未利用井(硐)口实施永久性关闭。
  七、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在近期内对已审批的改建项目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予以撤消,符合规定的项目列出明细表,于2009年1月1日前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将清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清理意见报送我委能源处。同时按《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622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工作进度通报制度,以便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衔接工作。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及时给予撤消,立即下达停止建设指令,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直至修改、完善等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领导,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查关,严防弄虚作假。要通过煤矿改建,进一步提升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
  (三)新建和扩建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新建项目由我委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即按照开办煤矿许可方式进行审查)、省发改委核准,扩建项目由我委审查、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煤矿企业改建项目审批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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