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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资质单位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1-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资质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我省2006年4月5日颁发的第一批乙、丙级资质证书将于2009年4月5日到期。为做好乙、丙级资质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核查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第30号令规定的乙、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二、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乙、丙级资质单位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2.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第30号令规定的申请乙、丙级资质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民营企业的单位除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所有人员的合同书(复印件装册),合同有效期要大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⑵ 所有人员的养老保险缴存证明;
  ⑶ 所有人员所在原单位出具的不在原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公文函或红头文件),并提供原单位办公室和劳人部门的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电话);
  3.申请表、业务手册需单独成册;
  4.提交资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个。其中营业执照、人员证件、业绩证明需为扫描电子文件;
  5.提交资质材料时,需将资质证书的三个副本同时交回;
  6.营业执照、人员证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业绩证明等均需提供原件。
  三、符合升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在换证的同时可申请资质升级,材料报送时间为12月19日前。
  四、需换发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2009年1月5日―10日内将换证材料提交到省厅地环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人及电话:崔海英 0351―6168393
  杨艳萍 0351―6167104。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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