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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网上管理操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1-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国土房市[2008]1005号
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制定《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网上管理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网上管理操作程序
  为规范我市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管理,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在全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小城镇安置房销售纳入天津市商品房管理系统, 销售小城镇安置房应当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小城镇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房屋面积前置测绘,根据测绘成果填写《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登记表》,经建设项目坐落地所属街道、乡或镇政府审核后,到房屋坐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凭备案后的《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登记表》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取得商品房管理系统用户名,将小城镇安置房项目数据信息准确录入商品房管理系统,并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八)已经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已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九)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说明;
  (十)市物价局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注明用途为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四、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并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开通网上销售功能。
  五、被拆迁安置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商品房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并按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规定持相关登记文件,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小城镇安置房竣工验收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安置人应当根据我市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附件: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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