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3 生效日期: 2008-11-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8]123号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家电流通、消费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家电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扩大消费特别是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意义重大;对于引导、支持家电生产和流通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取得成效;各中标生产和流通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积极推进农村销售服务和网络建设。
  二、总体思路及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确定政策、地方组织实施、企业定点销售、农民自愿购买、财政直补农户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
  (二)操作原则。一是公开透明原则。对家电下乡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政策和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三是不重复备案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中标生产流通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四是网络开放性原则。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可以销售任何中标产品,不得垄断经营,不得断档脱销。五是方便购买原则。农民在全市范围内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财政部门确认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均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六是属地申领原则。农民在我市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申领手续。
  三、补贴产品及限价
  国家确定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最高零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产品品牌、规格及最高零售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
  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到备案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每个农户每一类家电下乡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政策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五、补贴资金筹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监管,按时直补到户。
  六、销售及购买
  (一)做好销售企业推荐和网点备案工作。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推荐,报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商委要指导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中标企业做好销售网点的备案工作。销售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市商委要研究制定我市家电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宽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二)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建设和产品销售工作。市商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标企业加快推进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建设工作。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保证区县(自治县)特别是乡镇的销售网点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做到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保证安全促销。要指导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规范店堂设置,规范促销行为,搞好销售服务,加强促销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市商委要对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布局、产品质量、货源组织及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严格管理,要督促中标企业履行投标承诺,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足,服务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搞好惠民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购买家电产品,将家电下乡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七、制订实施方案
  市商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等部门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工作推广方案》的要求,抓紧制订我市的《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印发)。各区县(自治县)和中标企业要制订切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中标企业要针对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的地区,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农村最基层。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问题,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工作提供保障。
  八、强化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我市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对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市财政局要制定我市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印发),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中标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商贸、财政部门报告。
  (三)市商委及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要及时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家电下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商贸、财政、经济、宣传、公安、监察、审计、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为成员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商委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补贴资金监管工作;市经委负责我市中标产品的生产指导工作,确保中标产品供应;市工商局负责维护家电下乡工作购销秩序;市质监局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进入家电下乡体系;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家电下乡所涉及的治安消防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纪律检查;市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审计监管;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发票的使用和监管工作;市商委会同宣传部门负责家电下乡的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明确所属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信息,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市商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指导中标企业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企业组织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组织产销衔接。市商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同时,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