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豫建建[2008]15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扩权县建设局(委):
  为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全面贯彻《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中不当使用信用信息的现象,现将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平台。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是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是发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的信息网站,是获取市场信用信息的重要平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类别、内容、公示期限及相关程序等进行信息采集和记录。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奖惩决定,应按《管理办法》的标准,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录入,并提出是否公示的意见,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息为最终结果。
  二、统一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具体监管工作和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要以“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记录的信息为依据,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审。不得随意使用其他媒体或网站发布的“不良行为”、“黑名单”等信息记录,影响招标投标和评标的正常活动。
  三、统一标准。各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时,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任意附加额外投标及评定标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使用各类信用信息记录。凡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限制投标处理、处罚的不良信息记录,不能作为投标的限制性条件。对于违法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时期期满后,或已转入后台保存的历史信息,也不得作为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格的依据。
  四、加强监管。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招标文件,避免不当使用信用信息记录行为发生。对于滥用失去时效、超过限制致范围及虚假信息扰乱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