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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8]3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房地产业为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近期国家出台一系列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业的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消费环境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可使用同户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正常缴纳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恢复对借款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在借款人还清原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以2008年11月1日为始点,个人购买市区内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者按1%税率负担契税,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按2%税率负担契税。对市区内成套二手房交易,如该二手房为普通住房,则按1%税率负担契税,非普通住房则按2%税率负担契税。
  (三)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以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个人拥有的住房套数为标准界定第二套住房。
  (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住房消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提高开发管理水平,降低成本,顺应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价格,支持群众改善住房条件,促进交易活跃。
  以上(一)至(四)项中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2008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二手房不享受以上政策。2008年10月31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二手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配偶换名购买)改变购房合同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六)加大对房地产特别是在建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房地产业信贷有效投放,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工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的发展。
  (七)适当减轻开发企业税费负担。积极贯彻企业所得税新税制,房地产企业在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包括期间费用、营业税税金及附加。按规定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营业税。对因出让方原因引起实际延期交付土地的,由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从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时日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放宽契税缴纳期限,对受让土地的,可允许其在办理土地证前缴清契税。
  (八)放宽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合理划分土地宗地,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可分批交付出让土地,分期支付土地价款,并在领取土地证前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对2007年11月1日前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分批交付土地的,可在按批付清土地出让金后,按交付土地批次发放相应范围的土地使用证书。对因出让方原因使地块尚未具备全面开发条件或土地交付确有困难的,在出让双方认同的前提下,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可适当顺延交地时间和出让金交付时限。
  (九)鼓励开发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之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建项目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的,已经实际开工建设的,可以缓缴部分市级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缴清全部规费。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供需结构比例
  (十)合理安排新增土地供应。科学利用我市紧张的土地资源,最大化地实现土地价值,对拟挂牌出让的土地在充分考虑同类地块拆迁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大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适当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避免出现土地闲置。
  (十一)合理安排新开工住宅建设量。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适度超前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控制开发节奏,同一项目可分批开发建设、分批申请销售。
  (十二)调整市场供应结构。控制存量房较为集中地区的商品房土地供应。根据市场消费需求合理、适度调整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比例。
  (十三)积极消化存量商品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和实际情况,项目拆迁人可收购中小户型为主的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
  四、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四)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涉及房地产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相互衔接,缩短审批时间,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改善房地产投资开发环境。
  (十五)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市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健全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全面掌握全市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
  (十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严格监督开发企业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严肃查处开发(代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完善房地产交易系统和市场风险应对机制。完善商品房和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研究和应对,制定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积极引导房地产新闻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客观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坚定消费者、企业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信心,为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新政策出台,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按新政策精神另行制订实施意见。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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