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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 2008-11-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珠地税函[2008]305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64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各区(分)管理局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受理和初步审核,市局税政科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广州市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各市局税政科负责。
  三、各市开具的《证明》的编号以“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广州市局在2008年为个人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个字[2008]x号”,为企业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企字[2008]x号”,其余以此类推。
  四、各市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妥下列备案表报省局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于2008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略)
附件:广东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备案表xx市地方税务局类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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