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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郑建[2008]187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4年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遏制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在保障施工单位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建设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结合工程管理中发现的实际情况。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7〕63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省管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豫建建〔2007〕65号)《河南省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2007〕117号),本着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和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经充分调查和研究,决定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额度和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清欠力度,实施清欠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的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市清欠办每季度发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拖欠信息,公示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工程的建设单位仍按单项工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额度为工程总造价的0.75%。其中,近两年内建设单位没有拖欠不良记录且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不再存储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有拖欠不良记录的,自发生拖欠次季度起的两年内,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建设单位均需按单项工程存储工程总造价的0.75%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近两年内没有拖欠不良记录且资质在郑属地管理的施工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方式由原来的单项工程存储调整为企业一次性存储一定数额的应急押金。
  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50万元;
  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40万元。
  以上施工企业在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后,不再按单项工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09年1月1日以前已按单项工程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转为一次性应急押金。企业发生拖欠时,若动用应急押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应自动补缴不足部分。企业停业、注销时,应急押金连本带息一并退还。
  四、资质在郑属地管理的施工企业,凡记入拖欠不良记录的,不论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自发生拖欠次季度起的两年内,所有新开工工程还需按单项工程总造价的0.7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后,单项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连本带息一并退还。
  五、外地进郑施工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原来的单项工程存储调整为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和单项工程存储两种形式。
  凡在郑连续承担工程3年以上,没有拖欠不良记录,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外地进郑施工企业,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形式和额度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在郑连续施工3年以上,但有拖欠不良记录的外地进郑施工企业,自发生拖欠次季度起两年内,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形式和额度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凡新进郑和在郑连续承担工程不足3年的外地进郑施工企业,不论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均按单项工程总造价的1.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外地进郑施工企业存储的一次性应急押金在企业离郑时连本带息退还给企业;存储的单项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连本带息退还给企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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