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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建交[2008]9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质量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意识
  各单位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惨痛的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责任,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质量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二、立即开展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活动
  整治目标:切实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督促企业精细化监管危险性较大工程,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整治重点:包括轨道交通等地下工程、建设手续不全的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工地消防安全,房屋拆除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
  整治要求:(一)施工单位立即检查整改。各施工企业、各现场总包单位应于11月底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整改情况经过现场监理单位认可后,立即报工程受监安监机构,并在现场留底备查。(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全面监督检查。11月下旬起,对区域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巡查和抽查,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上报市安质监总站。(三)其他单位协同做好工作。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企业大口单位应立即部署和督促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开展情况汇总,于2008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安质监督总站。
  三、继续推进安全质量综合治理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质量。
  (二)规范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行为。规范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企业对项目部、项目部对作业班组的管理,通过规范管理,标准化管理,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每个环节。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三)强化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职责。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质量监理,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切实提高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风险特点,事先做好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机构、人员、抢险队伍、物资和机械设备的调用,以及出现险情以后的抢险技术措施,并在过程中加强应急演练。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要督促市级建设工程应急抢险单位规范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管理,规范日常演练工作,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切实提高应对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能力。
  五、切实加大安全质量执法力度
  要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对于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是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该暂扣的暂扣,该吊销的吊销,该终身不予注册的终身不予注册。近期要通过严厉处罚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切实起到震慑和警诫作用,提高安全质量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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