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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查考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陇政办发[2008]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查方案的通知》(甘安办发〔2008〕36号)、陇南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08〕117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1月下旬开始对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督查检查,同时对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全面考核,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查
  1.督查依据:陇南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08〕117号)
  2.重点行业:交通运输(含水上交通、农机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生产企业、公路工程、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电、消防等8个高危重点行业。
  3.主要内容
  (1)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安排部署情况;
  (2)各重点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3)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检查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4)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资金投入情况;
  (5) 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 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7)省、市、县对尾矿库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8) 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查
  1.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行动安排与进展情况;
  2.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八大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对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情况;
  4.对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超定员、超产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环节无证无照等严重非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情况;
  5.对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企业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6.对拒绝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指令企业的打击情况。
  (三)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
  根据《2008年陇南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陇南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陇南市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指标和控制指标。
  二、督查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及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2.深入现场,实地查看。对省、市、县(区)列入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实施经济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现场实地抽查督查。
  3.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对今年以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进行整改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每县(区)至少实地抽查3―5户企业和2个以上重点行业主管部门,逐项打分,严格考核。
  三、分组名单
  第一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经委、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督查武都区、文县、宕昌县。
  第二组:由市安委办牵头(组长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运管局等部门参加,督查成县、徽县、两当县。
  第三组:由公安局牵头(组长单位),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市建设局等部门参加,督查西和、礼县、康县。
  第四组:市安委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参加,督查考核市直单位(市直18个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单位)。
  四、时间安排
  2008年11月下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开展自查,全面总结,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迎接好省市督查和考核。
  (二)督查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结合起来,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三)督查组牵头单位要确保车辆和落实负责领导,参加督查考核的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兵强将,确保督查考核工作质量。督查考核工作人员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工作期间不得收受任何馈赠和礼品。
  (四)各工作组督查考核结束后,整理书面汇报材料交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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