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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5 生效日期: 2008-11-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8]6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落实和完善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居民购买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40万元、二手住房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2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算期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申请标准放宽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四、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
  本意见施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市参照执行,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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