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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 2008-11-14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价调字[2008]168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现就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控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稳定物价工作面临着复杂的局面。经济发展中既存在可能引起物价上涨的成本推动因素,也有物价出现持续回落的情况。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形势及其变化,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通报月度居民消费价格变动情况。认真分析价格形势。价格形势分析要与经济发展形势紧密结合,做到着眼大局看价格,综合全局看方向,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对价格走势的影响,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措施建议。
  2.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尤其要研究分析国际市场石油、粮食、大豆、钢材、化肥、煤炭等重要商品的价格变化,及我国出口、投资增速减缓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既要防止价格过快上涨,也要防止部分产品特别是农产品价格过度下跌。对生猪、油料作物价格过度下跌的可能性也要做好相应调控预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3.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价格。各地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调节供求、扶持生产、平抑市场物价异常波动及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价格补贴的积极作用,加强和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价格调控的能力和水平。
  二、清理整顿各项价费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减轻农民负担。
  近年来,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特别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农村土地流转、林权流转等收费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生猪屠宰等收费,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2.清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近期内,要对涉企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凡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各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停止执收;凡省级及省以下价格主管部门设定浮动收费标准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本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清理,并对不合理的收费提出调整或取消的建议;严禁将取消的行政性事业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向企业收取,切实减轻企业的价费负担。
  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3.清理规范房地产建设和交易收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及城市房地产收费,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房地产收费项目繁多、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免收保障性住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部分经营性收费。清理整顿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和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包括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管理性收费和各种配套收费,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
  三、利用价格杠杆,积极稳妥疏导价格矛盾
  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明显回落,推动物价上涨的外部压力趋缓。各地应抓住有利时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前提下,积极稳妥地疏导价格矛盾。及时理顺亏损面大、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把握好调价措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各地出台政府调价项目时,要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避免出现集中提价和调价幅度过大的情况。
  2.制定和完善政府调价的相关配套措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价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认真测算调价措施出台后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制定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方案,以维护社会稳定。
  3.建立出台调价措施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调价措施前,应将调价方案(含拟调价项目名称、拟出台时间、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总金额以及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措施)报我委备案后按权限、按程序办理。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确保各项价费政策落实到位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粮食、化肥、石油、煤炭、钢材、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资料涨价向下游产品价格传导的情况。坚持价格监测日报制度。要善于捕捉和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一旦出现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重点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品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及时预警、及时应对。
  2.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粮食、食用油、肉禽蛋奶、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化解价格矛盾。
  3.大力推进价格公共服务,扎实开展价格服务进设区、进农户、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场、进景区等“七进”活动,加强价格诚信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价格公共服务网络,努力把价格公共服务打造成知名度高、公信力强、社会影响大、群众广泛认可的价格工作、民心工程、系统工程、品牌工程。
  4.加大对定价收费立项和标准的监督,坚决纠正越权设立定价收费项目、制定标准或违反规定强制收费等行为。对擅自设立定价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要坚决查处。
  5.加强价格宣传,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的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稳定市场物价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成效,大力宣传市场供应充足,政府有信心、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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