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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 2008-11-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8]78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或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受理、审核、协调、答复等事项。
  如公开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或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六条 (不公开信息)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权利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予公开。
  第七条 (申请形式)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填申请表。
  书面形式提交应在义务人受理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engdu.gov.cn)在线填写完成。
  义务人应通过印发、传真、网络下载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文本。
  第八条 (申请内容及核实)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以下真实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身份信息不完整的申请,义务人可以不予受理。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义务人可以不予提供。
  义务人在受理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申请处理)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明确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义务人掌握范围的,如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将申请转递相应义务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义务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公开申请,义务人可以不重复答复。
  义务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全过程应建立完整记录。
  第十条 (协调)
  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时限要求)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义务人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义务人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中止公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义务人的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提供方式)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申请人,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义务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收费及减免)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
  义务人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权利维护)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义务人在办理依申请公开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照《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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