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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试行办法》和进行模拟考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 2008-11-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监一[2008]225号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要根据本试行办法于2008年11月开展自我考核。市安监局将于2008年11月底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开展本年度模拟考核。
  另外,化工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参照市安委办制定的《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广大员工生命安全健康,实现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好转为目的,增强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
  二、适用范围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的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等。
  三、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分为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两部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情况
  1.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生产安全考核指标;
  2.工矿商贸企业较大及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1.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等安全生产组织建设职责的履行情况。
  2.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资金投入、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与安全培训、建章立制、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3.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特种设备管理和生产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告知、爆破吊装及交叉作业、项目发包、出租场所和设备条件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4.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工作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推进落实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出席由市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的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情况等。
  5.扣分项。
  生产经营单位历年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及其他因安全生产工作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事项。
  四、考核标准与程序
  (一)考核标准
  1.考核总成绩:总分为100分制,以事故考核指标得分和管理工作得分综合评定。即:总分=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得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分。得分为85分及以上为一等,65到85分为二等,65分以下为三等。其中,超事故考核指标或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接考核为三等;市直接监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直接考核为三等,并予以通报批评。
  2.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得分:为25分制。被考核单位零事故的得25分;实际死亡人数与考核指标相比x值:0<x≤50%的得20分,50%<x≤75%的得15分,75%<x<100%的得10分,x=100%平指标数的得5分。
  3.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分:为75分制。
  (二)考核方式
  履职考核实行“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中央在沪各行业(系统)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市国资委系统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考核;市直接监察单位由市安监局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1.每年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
  2.每年第四季度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依据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表》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每年12月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4.每年1月20日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上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核意见。
  五、考核结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履职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和表彰。
附件1: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年度考核表(试行)(年)
    被考核单位:


考核项
序号
具体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评分标准
得分
年度指标
实际发生数

事故控制情况
1
事故死亡人数
 
 
□零指标
□未超标
□超标
2
较大事故起数
--
 
□未发生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被考核单位考核指标:共计25分。得分标准参见考核办法。其中,被考核单位考核指标超标;或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市直接监察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考核为三等。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1
组织领导
主要负责人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经济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查、考核、总结。
2
无工作计划或无工作考核材料或无工作总结的均扣1分。
 
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
2
没有会议记录的扣1分。
未定期开会研究的扣2分。
 
2
机构建设
按照《条例》的规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2
未成立安委会的扣2分;会议少于2次的扣1分,没有书面记录的扣1分。
 
建立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不符合条例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2分。
 
3
责任制落实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
未全面落实责任制的扣2分。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1
未落实到位的扣1分。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2
即生死合同,每发现一份即扣2分。
 
小计:总分值13分
考核项
序号
具体考
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评分标准
得分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
安全资金投入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1
未纳入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扣1分。
 
满足安全管理机构办公经费与工作需要并及时足额到位。
2
未足额扣1分,未到位的扣2分。
 
根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性质,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
安全投入未纳入概算的扣1分;未实施“三同时”的扣1分/项。
 
2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建立完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或演练。
2
未组织日常演练的扣1分;
未建立预案的扣2分。
 
按照493令有关要求上报事故,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的扣2分/起;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即扣4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认真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2
未按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处理责任人的扣2分/次。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扣2分/次。
 
3
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
未纳入并保证所需资金的扣1分。
 
做好日常安全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市总工会各专项活动。
2
活动无方案或无书面总结的扣1分/项。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
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通过考核的,扣1分/人。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率达到100%。
2
扣0.5分/人;如新进员工30%未经三级教育上岗本大项6分全部扣除。
 
4
建章立制
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2
规章制度不全的扣1分,缺项的扣0.5分/项。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防火设施、人员培训、事故管理安全基础管理台帐。
2
台帐不全的扣1分。
 
考核项
序号
具体考
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评分标准
得分
三、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5
重大危险源
管理
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制定监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2
档案不全扣1分,没有档案的扣2分。
 
按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2
没有定期检查安全状况书面报告的扣1分/处。
 
6
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门作为安全隐患整治的专项经费。
2
未安排专项经费的扣2分。
 
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积极落实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2
安全隐患治理未制定实施计划的扣1分;治理不达标的,扣2分。
 
小计:总分值32分。
 
四、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完整的安全检查记录。
2
无定期安全检查记录的扣2分,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整改措施,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3
无隐患整改情况记录的,扣1分。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计划的,扣1分,造成事故的即扣3分。
 
2
特种设备管理与生产作业场所
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
无保养、检测记录的扣1分/台。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1分/人。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
安全设备未按规定检测的扣0.5分/台。
 
存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应当具备可靠的消防措施。
2
无可靠的消防措施的,扣0.5分/处。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
2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的扣0.5分/人。
 
3
危险有害因素告知
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2
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处。
 
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
未履行告知的扣0.5分/人。
 
4
爆破、吊装、交叉作业
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设置现场安全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安排专门管理人员。
2
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扣1分/次;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检查和协调的扣1分/次。
 
5
项目发包,出租场所和设备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
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扣1分/项;出租场所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出现“三合一”的,扣1分/处。
 
小计:分值25分
五、
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工作
1
全市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每年的专项整治任务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2
无实施计划或工作总结的扣2分。
 
2
安全生产会议出席及贯彻落实会议决议情况
按出席范围要求,准时出席市安委办每次组织的各项会议并积极落实会议有关要求。
1
缺席会议的扣0.5分/次。
 
3
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报送情况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2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扣0.5分/次。
 
小计:总分值5分。
 
合 计 (二、三、四、五)
 
考核项
序号
考 核 内 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六、扣分项
1
同项内容按最高分值计,不重复扣分。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级层面通报批评的扣5分;受到国家总局及以上层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0%的扣3分;连续3年上升的扣5分。
 
3.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
 
4.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加重处罚。行业(系统)所属单位隐瞒、谎报事故的扣10分/单位。
 
备 注:
 
合 计
 
总 计
 

附件2: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 )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情况汇总表(试行)
    单位名称:年 月 日

一、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指标 ;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事故起数 ;
死亡人数 (其中:企内事故 人;企外事故人;)占考核指标 %;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分:
1、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得分:
2、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得分:
3、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得分:
4、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工作得分:
5、扣分项:
三、考核等级:
1、考核指标得分:
2、管理工作得分:
四、评语:
 
五、考核部门意见:
六、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1.考核指标得分:为25分制。具体标准参见考核办法规定。
    2.管理工作得分:为75分制。
    3.考核总成绩:为100分制,以考核指标得分与管理工作得分综合评定,85分及以上为一等;65-85分为二等;65分以下为三等。其中,超考核指标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市直接监察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考核为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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